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辨析

一、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质量保修期的概念及其含义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就是承包人对其完成的存在工程质量缺陷的工程施工项目所承担责任的期限,从合同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算起,何时终止视具体的合同条款而定。缺陷责任期,实质上就是指预留质量保证金的一个期限,具体期限由发、承包双方在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期,就是指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区别(一)概念来源不同缺陷责任期的概念来自于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制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引进世行或亚行贷款,必须建立监理工程师制度已被国人知晓。(二)缺陷责任时间与保修期限不同工程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均是从工程竣(交)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但终止期限则不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一般为 6 个月、12 个月或 24 个月,个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建设工程质量最低保修期限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或 2 年。可见,对一般工程项目而言,其工程质量保修期内包含着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短于工程质量保修期,并不是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后再进入工程质量保修期。或者说,工程质量保修期分前期和后期,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处于工程质量保证期的前期。(三)质量缺陷修复、质量保修维护费用方式不同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 90d 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缺陷责任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部分保证金委托他人修复,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程质量缺陷责任终止的其它一段时间保修期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承包人既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时,则应承担由于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发包人可按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处理而不是扣除部分保证金,因为剩余的保证金已经在质量缺陷责任期终止时返还承包人。三、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的监理工作(一)工程监理单位必须建立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监理机构工程监理单位的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应根据质量缺陷责任期的时间长短、工作量的大小,调整施工阶段的项目监理机构,本着修复工程质量缺陷、监理工作连续、人员足够、设施配套的原则建立,并报告发包人认可。监理人员的配备,原则上保持工程施工阶段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变,至少保留 1 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和 1 名现场监理员。因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的工作包括工程质量缺陷修复和工程款结算,而且工程款结算工作十分细致和复杂,原在工程施工阶段负责合同管理、计量支付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应留任在缺陷责任期内继续开展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工作。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内外业工作相对简单,除配备办公桌椅、电脑等基本监理工作设施外,其他可以从简,包括监理办公、住宿用房。(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的监理工作1. 进行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制与审批、报备。项目监理机构应明确工程进入质量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以及终止时间,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的初始阶段,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缺陷责任期监理实施细则并尽快审批,及早征求发包人的意见并将修定稿报送发包人以及工程监理单位。2.督促承包人编制未完工程、缺陷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并审批;督促承包人尽快施工未完工程、修复缺陷工程并实施监理旁站、巡视;检查验收未完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工程修复质量。3.督促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缺陷责任期到期后督促承包人申请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4.编写缺陷责任期监理工作总结,报送发包人和工程监理单位。5.参加发包人组织的缺陷工程质量修复验收,会签缺陷责任终止证书。6.督促承包人编制合同工程的最终支付申请,项目监理机构编制合同工程的最终支付证书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后报送发包人。7.移交工程监理档案和发包人提供的监理设施,结清工程监理费用,经发包人批准撤销缺陷责任期监理机构。(三)工程质量保修期的监理工作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工程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现场建立项目监理机构。而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结束后的质量保证期内,工程监理单位不需要建立专门的项目监理机构负责保修期后期的监理工作。工程质量保修期后期的监理工作主要是回访工程发包人和工程项目的运营使用情况。四、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与返还(一)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如发、承包双方可以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二)工程质量保修金的返还在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原因,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金额的)保证金。承包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无质量缺陷的,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 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 14 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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