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招标信息网

青海招标信息网隶属于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是青海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青海招标网积极履行相应职责,维护各项工程采购项目活动秩序。
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基本概况:
青海省招标投标网是青海本地区各建筑企业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信息管理等领域交易服务的专业网站。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16﹞47号),青海省人民政府行政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省政府办公厅派出的副厅级行政机构,挂青海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牌子。
为了进一步做好青海招投标网站的相关内容,结合本地区招投标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规范性文件,为了规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等相关内容,制定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评标委员会(3)评标的准备与初步评审(4)详细评审(5)推荐中标候选人与定标(6)罚则等相关规定内容,其中详细评审的基本内容如下:
第二十八条 经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二十九条 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第三十条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第三十一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二条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会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
第三十三条 根据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完成详细评审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标价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标价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第三十四条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取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
第三十五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投标,应当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衡量投标文件是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评价标准,可以采取折算为货币的方法、打分的方法或者其他方法。需量化的因素及其权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对各个评审因素进行量化时,应当将量化指标建立在同一基础或者同一标准上,使各投标文件具有可比性。
对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进行量化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对这两部分的量化结果进行加权,计算出每一投标的综合评估价或者综合评估分。
第三十七条 根据综合评估法完成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应当拟定一份“综合评估比较表”,连同书面评标报告提交招标人。“综合评估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
第三十八条 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允许投标人投备选标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标进行评审,以决定是否采纳备选标。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投标人的备选标不予考虑。
第三十九条 对于划分有多个单项合同的招标项目,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为获得整个项目合同而提出优惠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对投标人提出的优惠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中标人。将招标项目作为一个整体合同授予的,整体合同中标人的投标应当最有利于招标人。
第四十条 评标和定标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不能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评标和定标的,招标人应当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有权收回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青海招标网基本信息:
青海招标信息网地址:青海省西宁市西川南路53号文博大厦
青海招标信息网联系方式:0971-5115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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