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机构规定

项目监理机构规定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解答。

1、工程监理单位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时,应在施工现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规模,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服务期限,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2、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且专业配套、数量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3、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签订后,应及时将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符合附录B1表的格式。

4、工程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项目监理机构联系。

5、总监理工程师可同时担任其他建设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但最多不得超过三项。

6、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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