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法律责任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法律责任更是不可避免的,在法治社会无论做什么都要依照法律的要求,这样才能做得更好。鲁班乐标小编就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法律责任和大家简单说一下,仅供大家参考。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认定、延续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资格认定、延续,并给予警告。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由认定其资格的财政部门予以撤销,并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不严重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一)超出授予资格的业务范围承揽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


(二)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财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财政部门监督检查的。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出借、出租、转让或者涂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取消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收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对财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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