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设维护税

城市建设维护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缴纳的“三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关于城市建设维护税的主要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城市建设维护税征税范围


城建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及税法规定征收“三税”的其他地区。城市、县城、建制镇的范围,应根据行政区划作为标准。


计税依据、税率及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城建税的计税依据是指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之和。纳税人违反“三税”有关规定而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经济制裁,不作为城建税的计税依据。但纳税人在被查补“三税”和被处罚时,应同时对其偷逃的城建税进行补税、征收滞纳金和罚款。


(二)税率


城建税的税率,是指纳税人应缴纳的城建税与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间的比例。实行差别比例税率,即按照纳税人所在地的不同,实行了三档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具体为:


1.纳税人所在地为城市市区的,税率为7%。


2.纳税人所在地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5%。


3.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或者建制镇的,税率为1%。


城建税的适用税率,应在按纳税人所在地的规定税率执行。但下列两种情况,可按缴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定税率就地缴纳城建税:


(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收代扣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计算。


(2)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期间地缴纳“三税”的,城建税按经营地适用税率计算。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城建税的应纳税额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之和×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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