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质量管理

水土保持质量管理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解答。

1.质量检验

1.1综合治理材料质量的控制

主要对造林种草使用的苗木及种子的质量进行控制。监理工程师对经济林,用材林,水土保持防护林等施工所用各种苗木,要求承建单位尽量调用当地苗木或气候条件相近地区的苗木,苗木的生长年龄,苗高与地径等必须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的要求。在苗木出圃前,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当地有关专业部门对苗木的质量进行测定,并出据检验合格证。苗木出圃起运至施工场地,监理工程师或施工技术人员应及时对苗木的根系和枝梢进行抽样检查,检查合格的苗木才能用于造林。

对育苗,直播造林和种草使用的种子,应有当地种子检验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播种前,应进行纯度测定和发芽率试验,符合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监理工程师签发合格证,再进行播种。

1.2治沟骨干工程材料质量的控制

治沟骨干工程(淤地坝)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有水泥,砂石料,钢筋,防水材料等,成品主要有混凝土预制件(涵管,盖板等)。按照国家规定,建筑材料,预制件的供应商应对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供应的产品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法规,技术标准和购销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要有产品检验合格证,说明书及有关技术资料。

1.3植物防护工程材料质量的控制

植物防护工程中的材料主要是草种、草皮及风景树。要求树木干茎挺直、树冠完整、无病虫害、土球完好、包扎牢固、裸根根系完整;草皮草块大小一致,厚度不小于1.5-2cm,厚度均匀、无病虫杂草;花苗及地被植物生长良好、发育均齐、根系发达、无病虫害、无损伤。

1.4不合格的材料的处理

(1)由于材料供应商供应了不合格材料造成了工程损害,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材料供应商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的材料。

(2)若材料供应商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材料供应商执行该项指示。

2.质量缺陷

对工程建设中出现的可以不作处理或一般处理就能达到规范,规程和标准要求的,不作为工程质量事故,定为质量缺陷。在单元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表中做记录备案,施工质量评定中进行统计分析。

2.1问题处理

(1)不合格部位或工序。由监理人提出处理意见,承包人整改后,经监理人检验合格后方能继续下面的施工

(2)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事故的,由总监下达暂停令,承包人进行整改,符合标准后方可签署复工。

(3)需返工或补强加固的事故,总监责令承包人报送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监理全程检查。

2.2缺陷责任期质量控制的任务

(1)对工程质量状况的检查分析。

(2)对工程质量问题责任进行鉴定。

1)凡是承包人未按有关规范,标准或合同,协议,设计要求施工,造成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

2)凡是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3)凡是因材料或构件的质量不合格造成的质量问题,属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负责;属建设单位采购的,承包人提出异议的,建设单位坚持的,承包人不承担责任;

4)因干旱,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事故,承包人不承担责任.在缺陷责任期内,不管由谁承担责任,承包人均有义务进行修补.

3.质量事故

3.1事故划分

(1)一般事故

1)工程质量经返工,修补处理,满足设计要求的。

2)质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土石方工程在1万元以上,0.2万元以上的。

3)国家重点生态工程事故面积在33.3hm2以下,其它造林质量事故面积在66.7hm2以下的。

(2)重大质量事故

1)质量事故发生在主体工程,但经返工修补后基本达到设计要求,对工程安全性,使用寿命有一定影响,但仍可正常运行并发挥效益的。

2)因质量事故检查处理,影响工程建设工期在一个月以上的。

3)质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土石方工程在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

4)国家重点生态工程事故面积在33.4~66.7hm2,其它造林事故面积在66.8~333.3hm2。

(3)特大质量事故

1)质量事故发生在主体工程,且无法修补或修补后仍达不到设计要求,有的需对结构做重新设计。如水土保持治沟骨干工程坝体,泄洪等建筑物出现质量事故,对工程安全运行,下游安全有重要影响。

2)由于质量事故的检查处理,影响工程建设工期在三个月以上的。生态工程的实施季节性很强,一旦耽误往往只能等第二年再组织施工。

3)质量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土石方工程在5万元以上的。

4)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事故面积在66.8hm2以上,其它造林事故面积在333.4hm2以上的。

3.2处理的一般步骤

(1)下达工程暂停令

(2)事故调查

(3)原因分析

(4)事故处理和检查验收

(5)下达复工令

3.3质量事故处理的原则

(1)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事故不查清不放过,事故主要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补救措施不落实不放过。

(2)由质量事故造成的损失费用,坚持谁承担事故责任,由谁负责的原则。

(3)质量事故的责任者是承包人,则事故分析和处理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若非承包人,则事故分析处理发生的费用不能由承包人承担,可向发包人提出索赔。若是设计人或监理人的责任,应按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对责任者给予必要处理。

3.4质量事故处理的方法

(1)修补

这种方法适用于通过修补可以不影响工程的外观和正常运行的质量事故。这种方法在施工中是经常发生的。如造林成活率低,需进行补植,土坝的坝坡的小冲沟可以通过人工修补达到要求等。

(2)返工

对严重未达到规范或标准要求,影响到工程使用与安全,且又无法通过修补的方式予以纠正的质量事故,必须采取返工的措施。

(3)有的工程质量问题,已具有质量事故的性质,但可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通过分析论证,不需专门处理,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不影响结构安全,生产,工艺和使用要求;

2)有些轻微的缺陷,通过后续工序可弥补的,可不做处理;

3)对出现的事故,经反复验算,仍能够满足设计要求者,可不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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