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资料管理规程

以下是鲁班乐标整理的关于市政资料管理规程的具体资料以供参考。
本规程的主要内容: 明确了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对工程资料的管理职责及管理模式;对基建文件、监理资料、施工资料、工程档案的编制、组卷、竣工验收和移交等内容做出了规定;建立了资料表格的编号体系和专业工程分类编码体系,为实现工程资料的标准化管理创造了条件。
通用职责
工程各参建单位填写的工程资料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程、标准;同时还应符合工程合同与设计文件等规定。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将工程资料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
工程资料应随工程进度同步形成、收集、整理并按规定要求及时移交。
工程资料应按管理职责要求,分别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管(技术)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审核工作应有专人负责并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
工程各参建单位应确保各自文件、资料的真实、准确、齐全。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等,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职责
应负责建设工程项目工程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
工程招标及与参建各方签订协议或合同时,应对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的编制责任、套数、费用、质量和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
必须向参与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管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各类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建设单位应保证其规格、性能、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保证相关施工物资资料的完整、真实、有效。
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参建单位工程资料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检查工程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对本规程规定应签认的工程资料签署意见。
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不得组织工程验收。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移交城建档案馆。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
应按合同和规范要求提供勘察、设计文件。
对本规程规定应签认的工程资料签署意见并出具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监理单位职责
应负责监理资料的管理工作,并设专人负责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检查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监理单位应对按规定项目由监理签认的工程资料予以签认。
列入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移交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职责
应负责施工资料的管理工作,实行主管负责人责任制,逐级建立健全施工资料管理岗位责任制。
总承包单位负责汇总、审核各分包单位编制的施工资料。分包单位应负责其分包范围内施工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并对其施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应按本规程要求在工程竣工交验前将施工资料整理汇总完毕并移交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负责编制的施工资料除自行保存一套外,移交建设单位两套,其中包括移交城建档案馆原件一套。 资料的保存年限应符合相应规定。如建设单位对施工资料的编制套数有特殊要求的,可另行约定。
城建档案馆职责
负责接收、保管和利用城市建设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负责对城市建设工程档案的编制、整理、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对国家和市重大工程的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整理、归档工作应指派专业人员进行具体指导。
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对列入接收范围的工程档案应进行预验收, 并出具工程档案预验收认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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