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分户验收基本的规定

一、分户验收的条件

1.工程已完成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工作量。

2.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3.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均符合要求。

5.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二、分户验收前的准备工作

1.建设单位负责成立分户验收小组,组织制定分户验收方案,进行技术交底。

2.配备好分户验收所需的检测仪器和工具,并经计量检定合格。

3.做好屋面、厕浴间、外窗等有防水要求部位的蓄水(淋水)试验的准备工作。

4.在室内地面上标识好暗埋的各类管线走向和空间尺寸测量的控制点、线;配电控制箱内电气回路标识清楚,并且暗埋的各类管线走向应附图纸。

5.确定检查单元。

6.建筑物外墙的显著部位镶刻工程铭牌。

三、分户验收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单位参验人员应为项目负责人、工程建设专业技术人员;

2.施工单位参验人员应为建造师(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等执业资格;

3.监理单位参验人员应为总监理工程师、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监理员。

四、分户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查项目应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2.每一检查单元计量检查的项目中有90%及以上检查点在允许偏差范围内,最大偏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2倍以内。

3.分户验收记录完整。

五、分户验收时应形成下列资料:

1.验收过程中应按附录A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

2.分户验收结束后应按附录B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分户验收资料应单独整理、组卷,随施工技术资料一并归档。

六、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不符合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施工单位制订处理方案报建设单位审核后,对不符合要求的部位进行返修或返工。

2.处理完成后,应对返修或返工部位重新组织验收,直至全部符合要求。

3.当返修或返工确有困难而造成质量缺陷时,在不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情况下,建设单位应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第5.0.6条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存入分户验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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