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高层建筑防火

随着科学的进步,建筑科技的不断发展,超高层越来越多的出现在现代都市当中,随之而来的安全、防火问题正日益受到社会关注,那么,超高层建筑是怎样进行防火的?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超高层建筑防火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防火分区


根据《高层建筑防火规范》规定:本项目拟建高度超过50米且每层面积超过1500平米,为一类建筑。每个防火分区最大面积为1000㎡,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倍,即建筑标准层面积最大控制在2000㎡内为宜。


中庭防火: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房间与中庭回廊相通的门、窗,应设自行关闭的乙级防火门、窗。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中庭每层回廊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耐火等级


由于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高层民用建筑目前常用的柱、梁、墙、楼板等主要承重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均达到一、二级耐火等级的要求。


对于性质重要、设备贵重、功能复杂,还有风道、空调等竖向管井多,有的还要使用大量的可燃装修材料。


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设有中央空调的办公楼、综合楼,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窗帘)、其它装饰材料,耐火等级依次为A 、B1 、B1 、B2 、B2 、B2 、B2。故100米以上超高层建筑装修装饰材料不应低于以上要求,建筑高度在150-180米范围内,暂无特殊要求。


三、避难层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申请方案设计审查的消防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建筑应按照规范要求设置避难层(间)和直升飞机停机坪并在图纸中明确其位置”。


根据《高层建筑防火规范》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层的设置,自高层建筑首层至第一个避难层或两个避难层之间,不宜超过15层。


2、通向避难层的防烟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但人员均必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


3、避难层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0人/m2计算。


4、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但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


5、避难层应设消防电梯出口。


6、避难层应设消防专线电话,并应设有消火栓和消防卷盘。


7、封闭式避难层应设独立的防烟设施。


8、避难层应设有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其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00h,照度不应低于1.00lx。


设在屋顶平台上的停机坪,距设备机房、电梯机房、水箱间、共用天线等突出物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出口不应少于两个,每个出口宽度不宜小于0.90m。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停机坪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除设有排烟设施和应急照明者外,高层建筑内的走道长度超过20m时,应设置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设施。


此外,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应急照明: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和避难层(间);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供消防用电的蓄电池室、自备发电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房间。


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四、消防车道


消防车道宽度、净空高度、消防车道布置、回车场尺寸、高层建筑消防“扑救面”等应符合以下规范要求。


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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