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共节能建筑对于空气调节规定

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及《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结合湖南省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而制定。其中,湖南省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空气调节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湖南省公共节能建筑对于空气调节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面积较小、层高较低,对室内温度和湿度要求不高,且要求单独控制的房间,宜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新风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入空调房间。


采用风机盘管加新风系统时,使用时间及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其新风系统不宜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新风系统中。


下列情况,宜采用全空气空调系统:


1、房间面积或空间较大、室内人员较多、余热量较大、允许较大的送风温差及过渡季节需要利用室外天然冷源降温的空调系统;


2、要求进行集中温度和湿度控制,或对空气洁净度要求较高的空调系统。


采用集中式空气调节系统时,使用时间、温度、湿度等要求条件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夏季不应设计再加热装置。


建筑空间高度H≥10m,且体积>10000m3时,宜采用分层空调系统。


下列全空气空调系统宜采用变风量空气调节系统:


1、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各空调区的冷、热负荷差异和变化大,低负荷运行时间较长,且需要分别控制各空调区温度;


2、建筑内区全年需要送冷风。


公共建筑内存在需要常年供冷的建筑内区时,空调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节能要求:


1、建筑物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及围护结构特点等因素划分。


2、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并注意避免同一空间同时送冷、热风,以免造成混合损失。


3、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办公、商业等建筑,有条件时宜采用能够回收余热的空气调节系统。


4、当建筑物内区空间采用全空气系统时,冬季和过渡季应最大限度地利用室外空气作冷源,避免或减少用制冷机供应冷水。


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其组合式空调机组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最小送风量。


空调机组变风量调节的空调系统,当采用上送风气流形式时,应考虑冬季和夏季冷热气流不同的特点,并应采取相应的调节措施。


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调系统时,应考虑实现全新风运行的可能和可调新风比的措施,同时系统应有排风出路并应进行风量平衡计算。新风量的控制与工况的转换,宜采用新风和回风的焓值控制方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一般公共建筑,整个建筑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40%;


2、人员密集及室内余热较大区域的所有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75%;


3、对设于地下室空调房间的全空气定风量系统,可达到的最大总新风比,应不低于60%;


4、排风系统应与新风量的调节相适应。上述新风量可通过通风系统完成。


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采用新风需求控制。即根据室内CO2浓度检测值增加或减少新风量,使CO2浓度始终维持在卫生标准规定的限值内。


应尽量利用新风系统对空调房间进行预冷或预热,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


吊顶上部存在较大发热量、或者吊顶空间较高或与其他非空调空间之间不密封时,不宜直接从吊顶内回风。


不宜采用新风系统承担走道等人员停留较少的公共区域空调负荷。


选配空气过滤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粗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50Pa(粒径大于或等于5.0μm,效率:8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00Pa;


2、中效过滤器的初阻力小于或等于80Pa(粒径大于或等于1.0μm,效率:70%>E≥20%);终阻力小于或等于160Pa;


3、全空气空调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需要。


空气调节风系统不应采用土建风道作为空气调节系统的送风道和已经过冷、热处理后的新风送风道,当条件受限只能使用土建风道时,必须采取严格的防漏风和绝热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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