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建筑冷源与热源的规定

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贯彻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天津市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应用,根据天津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而修定。其中,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冷源与热源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天津市公共建筑冷源与热源的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供暖空调冷源、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使用特征、天津市能源结构、价格政策、环保规定等按下列原则通过综合论证确定:


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工业余热。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地能、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供热热源宜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4、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供电充足的地区,空调系统的冷源宜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


5、不具备本条第1款~4款的条件,但城市燃气供应充足的地区,宜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6、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地区,当建筑的电力负荷、热负荷和冷负荷能较好匹配、能充分发挥冷、热、电联产系统的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且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分布式燃气冷热电三联供系统;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作为热源:


1、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热源的建筑;


2、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与燃气来源、用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严格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4、夜间供热或空调系统不运行的建筑中需要维持值班温度的个别房间。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够满足自身电加热量需求的建筑;


3、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或对室内卫生要求高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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