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功能测定及设备调试记录

Ⅰ 基本要求和内容

(1)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功能检测记录包括空调与通风系统、变配电系统、公共照明系统、给排水系统、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冷冻和冷却水系统、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设备)间的数据通讯接口及系统实时性、可维护性、可靠性检测等系统。

(2)空调与通风系统应进行空调系统温湿度控制、新风量自动控制、预定时间表自动启停、节能优化控制、设备连锁控制、故障报警,以及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其它内容的功能检测。

(3)变配电系统应进行变配电系统电气参数和电气设备工作状态监测,以及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其它内容的功能检测。

(3)公共照明系统应进行公共照明设备的光照度、时间表自动控制、程序灯组控制及手动开关,以及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其它内容的功能检测。

(4)给排水系统应进行给水、排水及中水系统参数监测、水泵运行状态监控、故障报警及保护等功能检测。

(5)热源和热交换系统应进行系统参数监测、系统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控制、节能优化控制及故障报警、能耗统计等功能检测。

(6)冷冻和冷却水系统应进行系统参数监测、系统负荷调节、预定时间表控制、节能优化控制及故障报警、能耗统计等功能检测。

(7)电梯和自动扶梯系统应进行运行状态监测及故障报警等功能检测。

(8)中央管理工作站与操作分站应进行参数监测、设备控制、控制参数设置、联机测试、报警功能、打印功能、统计功能、操作权限等功能检测。

(9)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子系统(设备)间的数据通讯接口应进行子系统工作状态参数监测和控制命令响应等功能检测。

(10)系统实时性、可维护性、可靠性检测应进行系统采样速度、系统响应时间、报警响应、在线编程、网络通信故障检测、系统可靠性检测等功能检测。

(11)各子系统应做好检测记录,检测结果应填写质控(智)表并填写系统检测汇总表。

Ⅱ 核查办法

(1)核查检测记录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产品说明和规范规定。

(2)核查检测记录是否存在缺漏的项目和部位,各项功能检测的项目、内容、结果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

(3)核查检测过程发现问题是否有处理,处理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4)核查检测记录是否真实,签证是否齐全。

Ⅲ 核定原则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项目核定为“不符合要求”。

(1)无应提交的检测记录。

(2)检测记录不完整,存在缺漏的项目和部位。

(3)检测过程发现问题未进行处理或处理结果不符合要求。

(4)各项检测记录不符合要求,数据不真实,签证不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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