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

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带来关于编制和发售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1.招标文件的编制我们重点介绍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和编制。

(1)按照国家建设部第89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2)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3)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在建设部第89号令中指出,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投标须知;

2)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3)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4)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5)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6)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3)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建设部有关规定,施工招标文件编制中还应遵循如下规定:

1)说明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

2)投标价格中,一般结构不太复杂或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价格,考虑一定的风险系数。结构较复杂或大型工程,工期在12个月以上的,应采用调整价格。价格的调整方法及调整范围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3)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价格计算依据和类型选择。

4)质量标准必须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对于要求质量达到优良标准时,应计取补偿费用,补偿费用的计算方法应按国家或地方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5)招标文件中的建设工期应当参照国家或地方颁发韵工期定额来确定,如果要求的工期比工期定额缩短20%以上(含20%)的,应计算赶工措施费。赶工措施费如何计取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6)由于施工单位原因造成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时,计取赶工措施费的须扣除,同时还应赔偿由于误工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其损失费用的计算方法或规定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7)如果建设单位要求按合同工期提前竣工交付使用,应考虑计取提前工期奖,提前工期奖的计算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8)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准备时间,即从开始发放招标文件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文件中还应载明投标有效期。

9)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保证金数额及支付方式。

10)中标单位应按规定向招标单位提交履约担保,履约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或履约担保书。履约担保比率为: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为合同价格的5%;履约担保书为合同价格的10%.

11)材料或设备采购、运输、保管的责任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12)招标单位按国家颁布的统一工程项目划分;统一计量单位和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根据施工图纸计算工程量,提供给投标单位作为投标报价的基础。

13)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条款”内容。

14)投标单位在收到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于收到招标文件后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将以书面形式或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答复将送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单位。

2.招标文件的发售与修改

(1)招标文件一般发售给通过资格预审、获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

(2)招标文件的修改。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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