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暂行办法

大学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招标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校基建、修缮工程招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陕西师范大学基建、修缮工程管理及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基建、修缮工程的项目招标。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工程项目的招标活动,按其规定执行。

第三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四条基建、修缮工程招标项目应当首先获得立项批准。

第五条基建、修缮工程招标由学校各有关主管部门(基建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招标项目应成立招标工作小组,主管部门负责人任组长,成员应包括招标项目相关单位人员及监察部门人员。

第六条实行招标工作责任制。招标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应由招标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否则,由决定人承担责任。

招标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审定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

2.审查申请投标单位的资格,对申请投标单位的信誉及业绩进行实地考察,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3.研究制定评标办法;

4.参加开标会议;

5.根据评标小组的评标报告,审定中标单位;

6.审定招标结果报告并签名;

7.研究确定招标过程中的其他重要事宜。

第七条招标方式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主管部门本着既有利于保证竞争的广泛性,又有利于节约、省时并能基本保证招标质量的原则选择招标方式。邀请招标时,应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八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以及招标文件。在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中,应要求投标单位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常主要包括:

1.投标单位投标合法性审查。包括投标单位是否是正式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独立签约的能力;是否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投标单位投标能力的审查。主要包括了解投标单位的概况(名称、住所、电话和资质等级等),审查投标单位的经验与信誉、设备配备情况及技术能力等。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单位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价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科学、完整、规范。其技术要求部分应尽可能详细、具体,并须经有关专业人员审核。主管部门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或组织评标能力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或代理招标。

第十条招标工作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主管部门向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提出招标申请。

2.成立招标工作小组。

3.编制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及招标文件,并报监察处审查备案。

4.发布招标通告或投标邀请书。

5.申请投标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申请书及有关证件。

6.招标工作小组对申请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对信誉及业绩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确定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

7.向审查合格的3个以上(含3个)投标单位发招标文件,并制作标底。

8.投标单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

9.成立评标小组。

10.召开开标会议(评标小组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11.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书。

第十一条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少于3个时,招标工作小组应对其他潜在投标者进行考察,待符合条件的投标者达到3个以上(含3个)时,方可开标。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在收取投标文件时,应核查投标单位提交的证件的有效性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登记签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需要,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或举行答疑会。

第十四条基建、修缮工程招标应设且只能设一个标底。标底需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人员)根据预算工程量、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现行的有关规定编制,不得浮动。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十五条凡与投标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根据有关规定,可向投标单位收取招标文件成本费、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应于开标结束后退还。中标单位应交纳履约保证金。收取的费用应严格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七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由招标工作小组负责人主持,招标工作小组及评标小组全体成员参加,并邀请所有投标单位参加。监察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小组成员。

第十八条开标会议基本程序如下:

1.介绍招、投标单位的与会人员。

2.说明开标会的主要程序、评标办法及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3.由监察人员检查投标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副本原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原件。参加开标会的投标单位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时,须有由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检查结果应向与会人员宣布。

4.投标单位代表及监察人员检查投标文件及标底的密封情况,并向与会人员宣布。

5.开标。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文件中投标报价和主要材料用量、投标工期、质量等级及承诺情况等主要内容以及标底。开标时应有1人唱标、1人记标、1人作记录(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并分别有1至2人监督唱标和记标。

6.评标。评标小组按照评标办法进行评标。

7.宣布中标单位。

8.起草招标结果报告并报送学校招标领导小组及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开标时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废标:

1.投标文件未密封;

2.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或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鉴;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

4.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5.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二十条评标小组应由主管部门代表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有关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其成员名单在开标前24小时内确定,并严格保密。

第二十一条实行量化评标法(百分制评标法),得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为中标单位。评审指标一般设投标报价、主材数量、施工组织设计、质量等级、工期、信誉及业绩等,各指标的分值分配应结合工程要求、在符合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本着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降低工程费用的原则合理确定(可参照《陕西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评标细则》)。评标办法须经招标工作小组集体讨论通过。

第二十二条提倡合理底价中标,根据工程类别科学合理确定投标报价的最优得分段(点)和脱标界限。

第二十三条当所有投标单位的投标脱标时,主管部门应另行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定标底。若审定标底有误,可重新编制标底,重新招标。若审定标底无误,经学校招标领导小组批准,可转为议标。议标应剔除投标报价中不合理部分,协商确定中标单位。参加议标的投标单位不得少于2个。确定中标单位的原则是,在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价格最低者中标。

第二十四条评标报告一般应在评标结束时完成,评标小组成员应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主管部门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过程中,若出现规定程序和办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经招标工作小组集体研究并报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暂停评标,待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报校招标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再行评定。任何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二十六条因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七条中标单位确定后,主管部门应及时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价应与中标价相一致;合同的其他主要条款应与招标文件相一致。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监察处依法依规对招标活动的全过程实施监督。

第二十九条在我校招标活动中,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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