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的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水利工程建设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水利工程的质量关系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如何控制好水利工程质量是水利工程建设的重点,本文将就水利工程中质量监督的问题进行相关探讨。

一、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重要性

水利工程不是一个简单的效益公司,是一项关系全民的民生工程,水利工程建设是民生工程的具体实施,在这项巨大的工程中,作为水利工程监理单位的管理人员,如何协助业主单位把项目建设管理好,使项目建设,使用增值是当前摆在监理企业和监理管理人员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并且随着监督市场的开放,目前监理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地方和行业的政策保护逐渐被打破,监理企业的生存发展要靠不断提高监理水平,如何具体展开监理工作,需要从多方面进行总结和完善,在通常的施工监理工作中,监理工作更多的知识注重施工合同的执行监督,但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整个监理工作应该从工程建设大局出发,不断提倡监理工作的服务性,在现有的基础上,提高监理工作的预见性和指导性,从各类细节方面入手,保证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和工程建设的质量。

二、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现状

1、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特性

水利工程监督行为是对国家机器的运转进行代表,国家机构的管理职能主要是通过执法来实现的。政府实施的管理监督行为,对于被管理、被监督者来说,只能是强制性的,必须主动接受。同时,未经过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工程要严格控制,不能交付使用。政府监督主要是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技术规范和标准为依据进行监督的,并且严格遵照有关规定的监督程序行使监督、纠正、监察、许可等权利。

政府的职责是对国家意志进行体现。在对建设工程实物质量及参与各方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同时,也是要维护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这就要求工程质量监督必须坚持公正立场,特点是双向约束。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管理范围应贯穿于建设活动全过程,而不局限于建设过程中的某一阶段和某一方面。

2、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模式

我国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模式如今处于市场监管阶段,在整个阶段过程中,政府不再和以前一样,而是由以前的责任主体变成了监督的主体,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不是放弃了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权利,而是为了更好的进行有效的约束,但是利弊相随,在进行监督的时候监督过程比较困难,因此,很多的质量责任主体在出现违规行为的时候不能进行有效的惩罚,由于这种模式,政府的监督工作更加重视实物的质量监督,而难以在监督工作方面难形成全面和准确的情况监督。

3、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应用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往往是覆盖整个施工过程的,但通常被重视的都是在施工阶段,由于在其他阶段的重视程度问题,就容易出现监督力度不足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的监督会有一定的困难,所以,政府在进行监督的时候要出现更加重视方式的问题。

4、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面临的难题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在实施过程中仍旧存在着一些问题,首先有经费紧张的问题,经费的问题会使得很多的工作无法顺利进行,其次手段问题也很重要,在进行监督的时存在着手段落后的情况,并且由于经费和技术手段的落后又会导致设备和其他方面的一些问题,在水利工程监督的过程中很多的水利工程监督站在进行监督的时候会有或多或少的问题出现,除此之外还有人员方面的因素,很多的现场监督人员经验较少,在进行监督的时候也出现技术掌握不够清晰的情况,在进行监督的时候就容易出现疏漏的情况,从而由于监督的问题最终造成工程的问题。

三、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的完善措施

1、明确监督机构职能

在进行相关职能的规定时,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行对质量监督机构职能的确定。在政府的相关工作内容当中,质量监督是政府部门一项法定的职责,其相应职能的开展只能由质量监督机构来执行。智能明确,给工作人员清晰的权利,水利质量监督工作才能够顺利的进行。

2、完善质量监督体系

构建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是十分关键的,只有体系完整完善才能够保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科学、有序的开展。按照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来开展相应的工作,提高质量监督员工的素质,按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具有行政执法的职能,质量监督人员熟练掌握国家相关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严于律己,不断进行磨练总结经验,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

3、提高监督人员的素质

随着建设行政工作法制化的推进,质量监督人员应用法律和法规来处理水利工程建设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做到依法监督,依法行政,要保证监督的公平公正,做到公正廉明,不以权谋私,维护政府监督的形象。如何保证监督人员的素质就需要做好监督人员的培训工作和思想品德教育,具体落实到行动上,定期开展技能培训,互相交流经验和考核,以此鼓励和促进监督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素质上的进步。

4、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其中水利工程质量监督中政府的必须起主导作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政府是直接的技术责任主体,政府的监督是强制性的,政府有责任和权利纠正和处理违反水利工程质量法规的行为,我们要加大执法力度,就需要以政府为中心和领导者,实现各方面质量行为监督的延伸,不断实行对建筑市场和整个现场的全覆盖监督,控制和加大政府的工程质量监控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现有的基础上,我国应不断借鉴发达国家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经验,结合自身实际,有效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强制性担保和保险制度不断推进建设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制化进程,在质量监督的工作中做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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