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企业常见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一、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违法行为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目前,由于种种原因,企业存在着安全生产费用投入不足的严重问题。一些企业安全生产欠帐较多,最近几年虽有一定的投入,仍不能完全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安全隐患不同程度的存在,安全风险比较大,职工的生命安全还得不到有效保障。当前公路水运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的违法行为具体表现在:       1、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设置不到位。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原则。安全生产是不可能自然出现的,必须有人管,有人负责。目前,有的施工企业没有按照《安全生产法》、《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虚设,或者人员不到位,或者兼职管理。特别是实行市场经济以后,很多生产经营单位为了提高经济效益,在进行改革、减人增效过程中,常常首先被“改”掉、被“减”掉的都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已发生的诸多事故中,生产经营单位没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正所谓“人减下来了,事故升上去了”。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费投入不到位。       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工程中,从业人员流动性大,且80%以上是农民工,整体不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能力较低,达不到安全作业要求。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造成违章操作、冒险作业人员多,带来的施工事故多。教育培训不到位的原因,一是施工企业使用的劳务队伍不是长期配属,流动性大,致使总承包单位不愿意投入此教育培训经费;二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及项目经理只注重产值进度、效益,错误认为教育培训占用工作时间,影响生产。       3、安全生产投入的费用约定不明确。       安全生产投入的费用约定不明确,主要表现在:一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施工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及费用预付、支付计划、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没有明确约定。二是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没有明确约定。三是施工单位没有一定数额的应急备用资金。由于安全生产投入的费用约定不到位,使工程施工中安全生产防护滞后,不安全因素得不到控制及预防,势必为安全生产埋下重大隐患。       4、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投入落实不到位。       公路水运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对于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涉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工程,因其复杂性和危险性,在施工过程中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各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有针对性地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工程监理单位对施工单位进行现场监督落实。但有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按专项方案进行施工或施工方案落实不到位。       5、现场使用的安全防护、保护用品假冒伪劣产品较多。           由于施工单位资金不到位或不舍得投入,为了当时省钱,所采购的安全劳动保护用品及安全网、电器材料等,不符合标准的较多,使作业人员的最后一道防线出现疏漏,势必产生不期望的后果。       6、安全应急预案形同摆设。           一些施工企业安全预案编制较全,但所需得人、财、物、大型机械设备得不到落实,在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内启动不了应急预案,也是造成重大损失的基本原因。       针对上述问题,安全生产法特别强调,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每一个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每一个新建工程、新建项目,都要按有关规定提取足够的资金用于安全生产投入,不能因建设资金不足而削减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无论是大的生产经营单位还是小的生产单位,都要有足够的资金用于事故隐患整改。要把生产与安全、效益与安全有机结合起来,不能只顾赚钱,看见事故不闻不问,把危险留给职工和群众。为保证安全生产资金真正得到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二、安全事故事故的瞒报、谎报、延报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工伤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但是调查发现,有的企业出了工伤偷着不报、按着不报、压着不报,致使许多工伤事故积压在基层、隐瞒在班组。目前,这种“三不报”现象在部分企业大有蔓延趋势。造成安全事故瞒报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怕丢票子,偷着不报。       不少企业为了加强管理生产管理,制订出台了安全抵押、安全株连、安全生产结构工资等一系列安全规章制度,其目的是促进安全生产。若基层单位、车间、班组发生伤亡事故,则按这些条条框框扣罚全体职工的工资、奖金。有的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为了不挨罚,打着“维护”职工的利益的幌子,暗地里偷着不报。有的企业采取自掏腰包给受伤职工治伤,并给受伤者算出勤、发工资,让其在家休养。有的单位以给受伤职工调动工作、换岗位为诱饵,逼着职工不歇工伤,以求单位不受罚、领导不挨批评、职工不受牵连。       2、怕丢荣誉,按着不报。       目前多数企业在年终评比中实行了安全“一票否决”,若安全出了问题,其它工作再好,一律否决先进单位评比资格。有的单位出了工伤事故后,怕影响全年先进单位的评比,怕丢荣誉,按着不报,只作内部处理了事。企业一时的虚荣心,使工伤事故被隐瞒。       3、怕丢位子,压着不报。       部分企业领导为了显示政绩,出了工伤事故,多数压着不上报,怕报了工伤毁了自己的锦绣前程。有的单位甚至采取重伤报轻伤、多伤报少伤、轻伤报没伤的“降档式”报告,致使许多工伤事故被隐瞒、谎报。据调查统计,目前,部分企业重伤上报率为70、80%,轻伤上报率不足10%,有的甚至一概不报。       4、安全管理松懈,不瞒白不瞒。       一些基层单位出了工伤事故,能瞒则瞒、能压则压。有的企业安全部门明明知道基层单位发生了工伤事故没有上报,但谁也不愿过问,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谁也不愿去当“仇人”。结果助长了基层单位瞒报、谎报、延报工伤事故之风,侵害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造成职工调动、退休时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引发了多起劳动案件的发生。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工伤保险条例》等安全法律法规,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稳定健康发展,应该做到:       第一,建立工伤报告制度,加强日常安全调度,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要建立检举揭发制度,对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报告工伤的单位和人员,鼓励职工检举揭发。               第二,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隐瞒工伤事故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决不姑息迁就。实行“三个纳入”,真正做到“四要”,即将工伤事故管理纳入到基层单位安全量化考核,纳入到班组安全管理,纳入到安全奖惩考核,严格落实兑现。对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上报工伤事故的,领导干部要免除其职务,职工要让其下岗、待业,得到荣誉的要撤销,拿到工资、奖金的要追回,真正使其丢面子、丢票子、丢位子。          第三,加强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企业要对基层单位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第一”思想教育,牢固树立实事求是、诚实守信观念,出了工伤既要迅速如实上报,又要及时妥善处理。要加强企业日常安全监督检查,定期开展不定时间、不定地点、不打招呼的“三不”安全检查,消除隐患。企业工会要建立健全群监会(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委员会),在基层厂点、车间、班组层层选聘群监员(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各级工会群监组织和广大群监员,要通过工会群监调度系统,迅速及时地将工伤事故汇报上去,逐级反映到工会、安全等有关部门,迅速反馈到企业党政工领导,为领导的安全决策提供详实的安全信息。            三、工程项目的转包、分包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正式实施。这意味着我国调整和明确了公路(水运)建设监督管理权限,并为了防止商业贿赂,明确“喊停”转包或违法分包等做法。       安全生产,是企业的责任。如果起用了无相应资质、无安全生产条件的“包工队”,等于自己给自己的安全生产亮起“红灯”。这些硬件、软件均不过关的“外来户”,即使有责任心,也缺乏这样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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