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合同解除

一级建造师合同解除是非常重要的,带来的影响非常深远,对于双方利益的损失更是关系重大,每个细节都非常关键。鲁班乐标小编就一级建造师合同解除和大家介绍一下。

合同的解除可作以下分类: 其一,协议解除,即合同法第93条第1款的规定。 其二,约定解除,即合同法第93条第2款的规定。 其三,法定解除,即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这五种法定解除权是我们应当重点掌握的内容。 第一、不可抗力。要求是发生了不可抗力,而且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此种法定解除权双方均得享有,但第二至第四情形下的法定解除权,仅由非违约方单方享有。 第二,预期违约(明示违约)。须满足:①不履行的是主要债务。②必须明示,即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若以默示行为表示拒绝履行,对方应行使不安抗辩权,而不能径直解除合同。 第三,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指当事人的违法履行已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可径直解除合同。第四,迟延履行。因这种违约形态而产生的法定解除权可以分为两种情况:①可径直解除合同。要求是迟延履行已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构成根本违约。②不能径直解除合同。注意迟延履行的是主要债务,但没有构成根本违约,非违约方一定要预先催告对方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只有对方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还未履行的,才发生解除权。第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规定在合同法的其他条款中,我们概括如下:①第69条,不安抗辩权人的解除权;②第219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因过错致使租赁物受损,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③第224条,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④第248条,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⑤第253条,承揽合同的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⑥第337条,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合同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⑦第195条,赠与合同的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⑧第233条,租赁合同的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康,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⑨第232条,不定期租赁合同的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⑩第268条,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⑾第410条,委托合同的委托人或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⑿第308条,货运合同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中止运输、返还货物。法条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第二百三十三条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第二百四十八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 第二百五十三条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六十八条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三百零八条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第三百三十七条因作为技术开发合同标的的技术已经由他人公开,致使技术开发合同的履行没有意义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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