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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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印发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竣工验收范围。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施工图和设备技术说明书,国家现行技术施工验收规范;以及施工过程中主管部门审批的修改、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或成套设备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工程),还应按照签订的合同和国外提出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项目(工程)必须具备的条件:


1、生产性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使用;


2、主要工艺设备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车合格,已形成生产能力,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所规定的产品;


3、必要的生活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成;


4、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投产的需要;


5、环境保护设施、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消防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同时建成使用。


非生产性项目可参照上述条件执行。


属下列情况的建设项目(工程),也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


1、建设项目(工程)基本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零星土建工程和少数非主要设备未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但不影响正常生产,验收时应确定剩余工程解决办法;


2、有的项目虽按设计要求建完,投产初期一时未能达到设计所规定的能力;


3、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已形成部分生产能力或实际上已经使用,近期又不可能按原设计规模续建的,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可按缩小规模办理验收;


4、分期建设,分期受益的建设项目,按主管部门批准的分期建设计划进行验收;


5、国外引进设备项目,按合同规定完成负荷调试,设备考核合格后,应进行验收。


四、竣工验收必须具备的文件资料。


1、竣工图。可按国家建委(1982)建发施字50号文件《关于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图的几项暂行规定》整理编制。


2、竣工决算。建设单位要对所有财产和物资进行清理,编好竣工决算,分析预(概)算执行情况,考核投资效果,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查。竣工决算要按省计委、财政厅、省建行(1987)建地字第417号文件《关于试行安徽省地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编制办法的通知》编制。


3、建设档案资料。建设项目(包括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前,各有关单位应将所有技术文件材料进行系统整理,交建设单位分类立卷,在竣工验收时交接收单位归档保管。同时将与所在地区有关的文件资料交当地档案管理部门。资料归档范围按国家计委、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88)4号文件附发的《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的规定执行。


4、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根据设计文件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详细、准确地反映工程全貌、建设厉程、试运转情况(含工艺、土建、设备等)、生产准备、经济效益、以及主要经验教训、问题和建议。


竣工验收报告应附:(1)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书,(2)动用的固定资产一览表,(3)未完工程一览表。


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建设项目要按设计、施工、设备材料检验供应、试生产、环境保护、安全卫生、消防、财务决算、档案管理等分篇写出专题总结报告,并根据有关部门规定履行完审批程序。


五、竣工验收的程序


1、交工验收:凡单位工程按设计要求建完,可视建设单位的需要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完成之日,即是施工单位回访返修期的开始。这是初步验收的一个重要环节。


2、申请竣工验收。整个建设项目按设计要求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后,建设单位应及时按隶属关系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的报告,应写明建设项目的完成情况、竣工验收的文件资料准备情况、进行竣工验收的时间。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报告后,应视工程规模大小和难易程度研定是采取一次性验收还是先进行初步验收。即“两阶段”验收的方法。


凡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工程),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都必须进行初步验收。一般项目可不搞预验收,进行一次竣工验收。


3、初验(预验收)。初验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1)检查、核实竣工项目准备移交给生产或使用单位的所有文件技术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


(2)逐项检查单项工程的建设标准及施工质量,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3)对主要生产设备和公用设施进行复检和技术鉴定;


(4)检查试车情况;


(5)排解初验中有争议的问题;


(6)确定返工、补做工程的完工时间;


(7)检查生产准备工作进展情况;


(8)向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提交初验情况报告和移交生产准备情况的报告;


(9)草拟竣工验收证书。


4、正式竣工验收。主要任务是:


(1)审查初验情况报告和移交生产准备情况报告;


(2)审查各种档案资料;


(3)查验试车情况;


(4)评定工程质量,研究处理验收过程中反映的问题;


(5)核定移交工程清册;


(6)通过竣工验收证书。竣工验收证书应经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全体成员签字。


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定固定资产验收交接证书。


六、竣工验收的期限。建设项目达到前述竣工验收条件时,都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在竣工验收前是否要安排试生产阶段,按行业规定执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从投料试车出合格产品后,三个月内应办理竣工验收。如确有困难,经验收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期限。


已具备竣工条件的项目(工程),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及时申报验收手续的,应取消企业和主管部门(或地方)的基建试车收入分成,由银行监督全部上交财政。


七、竣工验收的组织管理


1、国家各部委在皖直属直供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验收,按国家各部委规定组织。


2、我省地方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的初验和竣工验收工作由省计委组织,亦可由省计委委托主管厅局或项目所在地市政府部门组织。其它项目(工程)均按隶属关系由主管厅局地市计委组织。


3、竣工验收要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复杂程度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应由当地政府及计委、项目主管部门、相关银行、物资、环保、劳动、统计、消防、档案等部门组成。建设单位、接管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参加验收工作。有人防工程的项目还应邀请要防机关参加。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可根据需要,吸收有关鉴定专家参加验收。


4、验收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验收组的组长和副组长由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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