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建设与安全设施建设

道路建设应该怎样才能保证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又该如何建设?请看下文鲁班乐标整理的文章。

公路建设过程中相对注重主体工程,对配套工程认识不足,重视程度不够,加之建设资金短缺,安保工程不配套现象突出,加上群众的交通安全和交通法律意识比较薄弱,公路交通安全面临巨大压力。

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隐患点的预见和预防处置,以增加道路的通行和安全保障能力,是一项众所周知的效能。而交通事故隐患点在道路交通环境中,点多、线长、面广,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产品,正确的把交通设施按照标准和规范应用于道路,是科学实用的管理措施。交通安全设施之于道路,可以比喻为楼梯和扶手的关系,没有安装扶手的楼梯会导致灾难性的必然事故,车辆在缺乏交通安全设施的道路上行驶也无异于危机四伏。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包括:标志、标线、指路标牌、隔离设施、信号灯和电子警察等,是保障交通效率和交通安全所必需的配套设施,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主要分为新建道路通车前的设置,使用中道路增设或管养。后者是前者的延续和补充,前者的设置规范和标准,对于道路的交通安全高效通行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籍此,展开对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思考,希望能够引发新建道路建设者和公安管理机关的重视,从根本上治理好、清除掉道路交通事故隐患,切实保障交通环境中人、车、路的多方利益。

一、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现状。

近几年来,沿滩新建了包括S305省道、园富路、黄卫路等多条道路,交通环境的变化日新月异,而交通安全设施却仍然停留在多年前的基础上。在交通安全设施中,设计者和建设者仅仅是考虑到了最基本的交通标志、标线、中心护栏、信号灯设置安装,没有能够全方位的从交通安全通行保障角度出发,引入更为科学先进的交通安全设施产品。

在S305省道的两侧护栏上,没有按照城市快速公路的交通安全设施规范安装反光轮廓标。

在乡镇道路的急弯陡坡处,缺少必要的柔吸性防撞墙。

在学校和主干道的出入口,没有必要的减速设施。

在临水、临坡地缺乏必要的安全警示和保护措施

在实际道路中,我们经常可以发现因交通标志设置不足引起的找路难问题;因交通标线渠化不科学而引起的交通拥堵现象;因交通信号灯设置的不规范而导致的误闯现象;因护栏装置的技术缺陷加重了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冲撞力而车毁人亡,等等情况足以引起我们对于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现状的忧虑。

究其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新建道路交通安全组织规划的滞后。

新建道路的建设和投资对象往往是市政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或地方性集资建设,不同于我国的等级公路建设主管部门是交通部。前者仅仅是投资建设的参与者,建成后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需要移交给当地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而后者既是建设者,又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参与者。但至今也无法明确关于城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和道路建设主体之间建设关联的必须性法律法规

事实情况是,新建道路的交通安全组织工作往往滞后于道路主体建设工程。道路设计者和建设者在最初只是考虑了道路通行能力和路面结构工艺,而忽略了交通安全设施在道路工程中的不可或缺性,只是在到了后期接近道路通车的阶段才委托专业的交通安全设施单位去规划设计。资金预算的不足,时间的不足,期初对周边和实际交通环境的考察不足,都会导致交通安全组织在这个阶段的仓促应付。

2、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缺乏标准化。

在新建道路中,交通环境非常复杂,连接的道口大小交织,视线的情况千变万化。学校、单位、酒店、居民区、菜市场、停车场等不同的交通点林立于道路两侧,也使得交通安全管理设施要因地制宜、因需设置。各交通道口的隐患有轻有重,停留在纸面上的设计根本无法顾及实地的交通组织需要。

倘若能够对不同交通道口的交通安全管理进行预见性分析,把各类交通道口归类,应用标准规范的交通安全设施方案,可以起到干道畅通、支路有序的收效。

3、城市新建道路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设施组织缺乏系统性。

新建或改扩建的城市道路,具有施工期长、影响交通秩序面广、事故隐患情况复杂的特点,解决好施工期间的交通安全设施组织,同样重要。

我们经常发现,在一条道路施工期间,大多是在施工点的位置周边放置一些标牌,改变施工点位置的道路渠化,而忽略了施工道路周边更远范围内的交通秩序调整。这种情况,只有车辆在临近施工道路的时候,才发现需要变更行驶路线,产生不必要的“断头路”现象,频繁大量的车辆积压在断头路上,对周边道路的通行效率制造障碍。也给车主带来了严重的生活不便。

事实上,新建道路在施工期间,对周边交通秩序的影响通常在3000米或者更远的范围。只有在受影响的范围外进行提前预警,告知改变路线,才是提高通行效率的有效手段。

4、城市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监管力度不足。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和管理权限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而实际中,由于道路建设投资人不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只能以参与者的身份出现在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组织设计工作中,提出的多是建议和意见,无法真正按照标准规范要求投资人出资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即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享有监管权,但制约条件的受限会直接导致力度不足。

二、对完善城市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对策。

完善城市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设置,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预防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身车辆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管理手段。新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的规范和标准,极大的影响着道路通车后的交通秩序,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水平提高也有着长远意义。在此,提出几点对策以标本兼治。将城市新建道路的交通安全设施组织设计和安装设置工作纳入主体工程中。

城市新建道路工程应当包括三大部分:路基、路面和交通安全设施。把交通安全设施纳入主体工程的设计和预算,可以有效保障道路通行车时的安全秩序。具体办法是:在新建道路工程的立项之初,由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对施工期间、竣工通车期间的交通安全设施进行全面科学合理的组织设计工作,道路投资建设方根据交通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的组织设计方案执行并实施,保证方案和资金的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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