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共建筑热水供应的规定

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规范是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暖通空调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而制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其中,浙江省公共建筑节能规范对于热水供应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浙江省公共建筑热水供应的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卫生器具的一次用水量、小时用水量和水温应按《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确定。


采用集中供热水系统时,距离远的小供热点宜选用局部加热装置。


在能源选择时应优先采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同时可以考虑多种能源互补,以有效地满足用户的不同需要。


热水供应管道的绝热层厚度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下列管道必须加以保温:


1、热水循环系统的供水管和回水管;


2、从热源或热水炉来的热媒管道;


3、外部有加热装置的管道。


热水供应系统应满足以下自控要求:


1、储水温度应控制在55~60℃。当采用热泵热水系统时,储水温度可适当降低至50℃;


2、公共建筑采用循环热水供应系统时,循环水泵应采用定时或定温循环开关;


3、设有内循环的储水槽,应具有时间程序控制,加热结束后5分钟内自动关闭循环泵;


4、游泳池的加热,应设置自动调节加热功率的装置,使加热器出水口水温控制在合理的温度范围内。加热器和循环泵应设定时开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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