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在不具备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招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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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对招标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即“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手续的,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按照上述规定,只有在具备①履行审批手续、②资金已经落实的条件下,招标人才能开始招标。但在实践中,在不满足招标条件的情况下,招标人强行开始招标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其表现形式主要包括:项目未立项或未经批准、土地、规划手续不齐、资金来源还未落实等。

在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情况下开始招标,招标人将面临行政监督部门责令予以改正,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的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招标人还将面临招标无效的法律后果。除前述行政处罚外,招标人还可能要面临经济损失,其主要表现为:项目如果最终没有获得批准,招标人前期所投入的费用将自己承担。如果在中标人通知书发出后或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因未履行审批手续被认定招标无效后,招标人还要向中标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甚至是违约责任。这都将给招标人造成比较大的经济损失。

因此,招标人在开始招标前,应当办理所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概算批准的数额控制招标。避免因项目未获批准,造成招标人前期费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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