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计算机中心应设消防设施

(1)大中型电子计算机中心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主要设置在计算机机房和已记录的媒体存放间。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应选用经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单位检验合格的产品。

(2)大中型电子计算机中心宜配套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应有以下功能:接受火灾报警;发出起火的声、光信号及事故广播和安全疏散指令;控制消防水泵、固定灭火装置、通风空凋系统、电动防火门、阀门、防火卷帘及防排烟等设施;显示电源运行情况。

(3)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并且不允许兼作他用或随意拉闸断电。其主电源应采用专用消防电源,在专用配电盘上要涂有专用标志。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专用蓄电池。

(4)计算机机房宜在感温、感烟和感光等不同类型的探测器中选用两种,采用立体安装,以便监控各个不同的空问。自动报警装置可设置在顶棚上、活动地板下、通风管道中、机器内部、电源室、磁带和磁盘的保护场所、备品备件保护场所以及通信装置等地方。设有空调设备的房间,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5)电报警器到探测器之间的电线,应尽可能与强电流电缆分开敷设,并尽量避开可能招致电磁干扰的达域或设备。

(6)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以保证报警系统的可靠使用。

(7)设置火灾自动灭火设施的区域,其隔墙和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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