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合同的分类和形式

1.《合同法》关于合同的基本分类

根据合同调整的具体对象或行为的不同,《合同法》分则部分将合同分为15类,分别为:①买卖合同;②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③赠与合同;④借款合同;⑤租赁合同;⑥融资租赁合同;⑦承揽合同;⑧建设工程合同;⑨运输合同;⑩技术合同;⑨保管合同;⑥仓储合同;⑩委托合同;⑩行纪合同;⑩居间合同。

《合同法》中对上述每一类合同都作了较为详细的规定。除上述各类合同外,还有保险合同、担保合同、专利合同等,在其他法律规范中有相应的规定。

2.经济法学理论中关于合同的分类

在经济法学理论中(《合同法》也略有涉及),依据其性质、特点、作用、期限等不同,可以作出如下的分类:

1)计划合同与非计划合同

计划合同,是指依据国家的指令性或指导性计划而签订的合同;非计划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市场经济杠杆调节下,根据自己的意愿经协商而订立的合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绝大部分的合同为非计划合同。

2)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相互负有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只享有权利但不承担义务,而他方仅承担义务但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均需给予另一方相应权益,方能取得自己利益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无需向相对人作出给付或承担义务,即可从对方取得权益的合同,如无息贷款合同、无偿寄存合同等。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绝大部分为有偿合同。

4)主合同与从合同

不需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而能独立成立的合同,称为主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称为从合同。如当事人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为保证该合同的履行又设立保证合同,则前者称为主合同,后者称为从合同。从合同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主合同无效、终止时,从合同亦无效、终止;反之,从合同无效、终止,并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

5)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称为诺成合同;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础上,还必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给付义务才能成立的合同,称为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在现实中,某合同属于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应根据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之,如《担保法》中规定定金合同为实践合同,一般的赠与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是实践合同,但经过公证的或公益性的(如赈灾捐款)的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

6)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法规要求或当事人约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和手续才能成立的合同;非要式合同,是指不以特定形式或手续为成立要件的合同。

3.合同的形式

所谓合同的形式,是指合同当事人各方对合同的内容或条款经过协商,作为共同的意思表示的具体方式。《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1)口头形式

口头形式的合同,是指以口头的(包括电话)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如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即时清结。口头形式的合同主要优点是简便迅速,因而是满足人们日常生活需要的主要合同形式;其主要缺点是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和不易分清责任,所以对不能即时清结、责任重大或一定金额以上的合同,不宜采用口头形式,不少国家的法律规范对此有明确规定。

2)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的合同,是指以文字的意思表示方式而建立的合同,或者把口头的协议写成书契、备忘录等。《合同法》第11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书面形式虽没有口头形式迅速、简便,但由于是把合同条款、当事人责任等均笔之于书,因而有利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发生纠纷时有利于分清是非责任。所以,书面形式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普遍采用的形式。

书面形式的合同可分为一般书面合同和特殊书面合同。特殊书面合同的形式主要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批准形式和登记形式。

在具体实践中,何时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呢?《合同法》第10条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合同形式采用不要式原则的原因

可以认为,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这种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其原因有:

(1)合同本质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在现代市场经济活动中,合同自由原则成为合同一切制度的核心。反映在合同订立形式上不再要求具有严格的形式。从合同的本质上看,合同是一种合意,合同内容及法律效力的确定应当以当事人内在的真实意思为准,不能以其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为准。

(2)市场经济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现代市场交易活动要求商品的流转迅速、方便,而“要式原则”无法做到这一点。

(3)国际公约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虽然目前许多国家对合同形式有要式要求,但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并未改变“不要式为主”的状况,要式仅是对不要式合同的一种例外要求。在国际公约中也存在着“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虽然我国对国际公约的这方面的规定声明保留,但从有利于国际贸易的角度考虑,我国也应建立起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主的立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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