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烟排烟设施的设置范围

需要设置防烟、排烟设施的部位如下:

(1)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排烟设施:

①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

②面积超过1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③高层建筑的中庭和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2)除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居住建筑外,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和合用前室,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3)一类高层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高层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①无直接自然通风,且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或虽有直接自然通风,但长度超过60m的内走道。

②面积超过1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无窗房间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③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或净空高度超过12m的中庭。

④除利用窗井等开窗进行自然排烟的房间外,各房间总面积超过200㎡或一个房间面积超过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下室。

(4)下列部位应设置独立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设施:

①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②采用自然排烟措施的防烟楼梯间。及其不具备自然排烟条件的前室。

③封闭避难层(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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