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公共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规定

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是为贯彻国家有关节能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天津市公共建筑的室内环境,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促进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应用,根据天津地区的气候特点和具体情况而修定。其中,天津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天津市公共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的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一般规定


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供暖和空调的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取值,宜符合下列原则:


1、集中供暖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不宜高于本标准的规定;


2、空调系统室内设计计算温度,冬季不宜高于本标准的规定,夏季不宜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设有中央空调的公共建筑,应根据建筑等级、采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是否另设热水(散热器)集中供暖系统。


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736的规定。冷热源采用可再生能源形式时,经济技术比较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设计温度。


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它污染物时,优先采用的通风方式顺序为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或系统:


1、全年供冷、供暖运行时间较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不经济的建筑;


2、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过于分散的建筑;


3、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的少数房间;


4、需增设空调系统,但设置机房和管道存在较大困难的既有建筑。


采用温湿度独立控制的空调系统,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合理采用高温冷源的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


2、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3、不应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设计选用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备时,应优先选择长期运行工况下效率高的产品。


设计空调与通风系统时,应充分考虑利用自然冷源(如冷却塔、新风供冷)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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