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鲁班乐标带来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设立监理单位的资质审批,相关内容供以参考。


(一)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理业务跨部门的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地方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负责本部门直属监理单位设立的资质审批,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监理业务跨部门的监理单位的设立,应当按隶属关系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初审合格的再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设立监理单位的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单位名称和地址;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组建负责人的姓名、年龄、学历及工作简历;


(三)拟担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一览表,包括姓名、年龄、专业、职称等;


(四)单位所有制性质及章程(草案);


(五)上级主管部门名称;


(六)注册资金数额;


(七)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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