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溶地区降水的勘察规定

岩溶地区降水勘察规定

1、降水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查明第四系地层的岩性、厚度、分布,第四系地层与下伏岩溶的接触关系;

(2)重点查明浅层岩溶、溶洞、漏斗、暗河、石芽、凹谷、土洞、串珠状洼地等现象的发育程度、形态、成因及充填物;查明深层岩溶发育规律;浅层与深层岩溶的关系;

(3)查明岩溶发育与地貌、构造、岩性的关系;

(4)查明岩溶地下水的补给、径流、排泄条件以及泉水露头的成因和条件;

(5)观测地下水或泉水水位、水量、水质的动态及预测;

(6)预测降水工程影响范围,应判断产生地面沉降、淘空、塌陷的可能性及开挖后产生“扩泉”、“放水”的可能性。

2、降水工程勘察工作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分利用地面调查和物探,查清岩溶分布和发育规律;

(2)勘察工作布置应能控制降水范围和外围地区水力联系;

(3)勘察孔数量应能控制主要岩溶发育带和深层岩溶发育带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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