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投标评审

1、《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报价竟标”;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低于成本价除外”;建设部令第107号规定,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和投标报价由成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构成。

对于工程成本的构成已经明确,但成本价的概念却一直比较模糊。因为在建设工程中成本价的含义很广,它既有社会成本、企业成本,既有直接成本、又有间接成本等等。笔者认为,确定成本价或投际下浮幅度时应考虑以下因素:第—是工程所需人工、材料、机械的实际投入量和需要量;第二是虽不直接投入,但为了工程必须发生和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等间接发生的费用;第三是根据承包商的实力和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一定的利润和按国家规定应缴纳的税金。根据以上因素考虑的成本价和投标下浮幅度范围所得出成本价和投标报价,才是比较合理的价格既“合理低价”,才是建设工程发承包双方真正愿意接受的工程造价。

2、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报价,要求企业在投标报价时应注意“社会平均成本价”与“企业自身个别成本价”的差别。“不低于成本价”现阶段可理解为:首先,企业在投标时的报价可以低于社会平均成本价,即通过预算定额算出的标底价格。其次,企业在投标报价时不应低于其个别成本价,即通过工程量清单及企业定额确定的价格。显然,企业定额不仅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报价真正具有可操作性的关键,而且也是落实《招标投标法》“合理低价中标,并且不低于成本价”的关键。同时,企业只有依据企业定额和自身的特点、优势及发展要求,才能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投标中做出合理的、具有竞争性的投标方案。

3、由于以往招标投标采用现行定额作为计价依据,所以只对各投标总报价进行评分,而对投标报价的组成不作分析、评审。因此,投标报价中的漏项、缺项,甚至为了中标而事后索赔的故意少报、漏报现象严重存在,恶意压低造价和哄抬造价的事也时有发生。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后,特别强调要对投标报价作系统分析,即回标分析。回标分析是对有效的投标文件报价进行,目的是查清各投标报价是否有漏项,是否有过高或过低的报价,是否有哄抬造价和低于成本的报价。对回标分析中发现的疑问和需要澄清、说明和补正的事项,经有关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后,由评标委员会认可的方可作为评标的依据。

4、建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招标的澄清制度。评标委员会在审查了回标分析报告后,作出各投标人需要澄清,说明和补正的明细表,要求各投标人对此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应在评标、定标过程中,参照国际惯例建立清单报价澄清制度,给投标商一个解释澄清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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