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防分类确定

《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95规定:

3.0.2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的重要性可分为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四个类别,其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3.0.2.1甲类建筑,地震破坏后对社会有严重影响,对国民经济有巨大损失或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3.0.2.2乙类建筑,主要指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且地震破坏会造成社会重大影响和国民经济重大损失的建筑。

3.0.2.3丙类建筑,地震破坏后一般影响及其他不属于甲、乙、丙、丁类的建筑。

3.0.2.4丁类建筑,地震破坏或倒塌不会影响甲、乙、丙类建筑,且社会影响、经济损失轻微的建筑。一般为储存物品价值低、人员活动少的单层仓库等建筑。

3.0.3各类建筑的抗震设计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3.0.3.1甲类建筑,应按提高设防烈度一度设计(包括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

3.0.3.2乙类建筑,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计算。抗震措施,当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提高一度设计,当为9度时,应加强抗震措施。对较小的乙类建筑,可采用抗震性能好、经济合理的结构体系,并按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采取抗震措施。

乙类建筑的地基基础可不提高抗震措施。

3.2.3.3丙类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设计。

3.2.3.4丁类建筑,一般情况下,地震作用可不降低,当设防烈度为7~9度时,抗震措施可按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设计,当为6度时可不降低。

3.0.3.5本标准仅列出部分行业的甲、乙类建筑和少数丙类建筑,丁类建筑按本标准第3.0.2.4款的规定确定,除甲、乙丁类以外,本标准未列出的宜划为丙类建筑。

9.0.3广播、通信、交通运输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按本标准有关章节的规定采用,医疗、城市动力系统、消防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9.0.3的规定。

10.0.1本章适用于住宅、旅馆、办公楼、教学楼、资料室、计算站、博物馆、幼儿园、公共建筑(影剧院、大会堂、体育馆)、商业建筑等的建筑抗震。

10.0.2民用及其他建筑,应主要以其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10.0.3民用及其他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10.0.3的规定。

11.0.1本章适用于工业与民用的仓库类建筑抗震设防。

11.0.2仓库类建筑,应根据其存放物品的经济价值和损坏后次生灾害的大小划分抗震设防类别。

11.0.3仓库类建筑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表11.0.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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