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建筑的性质与权属

违法违规建筑是指,违反规范性文件的义务性或禁止性规定,未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许可或者违背审批、许可的范围而进行建筑活动所产生的,经有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其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建筑物以及其他建造设施。违法违规建筑的性质与权属是如何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关于违法违规建筑的性质与权属的具体资料以供参考。


关于违法违规建筑的性质与权属问题,民法学界主要有不动产、动产和占有状态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不动产说。该观点认为违法违规建筑是依附于土地或者已有不动产如房屋的建筑物或构建物。违法违规建筑虽然属于违法建筑,但因依附于另一不动产而依然具有不动产的性质,并在其上成立不动产所有权。该观点具有一定的缺陷,其只是注重了违法违规建筑的物理特征而忽略了整个法律体制的价值考量。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的基本制度之一,《物权法》第6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同时16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的依据。由此可见,不动产所有权只能通过登记享有。违法违规建筑的违法性使其不可能完成登记,进而不可能产生不动产所有权。虽然13条对建造房屋的事实行为规定无需登记就能获得不动产所有权,但这些事实行为是合法行为,而违法违规建筑的事实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所以不能使用依建造事实而获得物权。综上所述,违法违规建筑不动产说不可取。


第二,动产说。该观点认为违法违规建筑客观存在,并在生活中被利用,仍然就有物的性质和价值。虽然违建造人由于违反法律规定建造房屋,对违法违规建筑不能享有物权,但建造人对于构成违法违规建筑的原材料如果是合法取得,则对原材料可享有所有权,就对违法违规建筑享有动产所有权。但反对该观点的学者提出作为动产的原材料被组合成一个整体,已经失去了原先动产的性质,对其保护也不在具有意义。


第三,占有说。该观点认为违法违规建筑因其违法性,不能产生任何权利。《民法通则》第71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只有合法的财产才能成为财产所有权的客体。现实生活中对违法违规建筑的使用只能看作是一种占有。此占有也仅仅是作为事实状态的占有,存在占有利益,因为占有本身就是利益,而违法违规建筑上不存在任何权利。建造人对违法违规建筑的这种占有只不过是无权占有、恶意占有,因为在违法违规建筑上无任何权利存在,且建造人明知是违法性建筑还占有。占有说根据占有利益来维护对违法违规建筑的使用和不受侵犯,指出占有状态非权利而是一种事实状态,违法违规建筑因占有也能起到防止侵害的目的,因为法律对占有的保护重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但是要讨论占有的性质,首先必须要弄清楚的是占有到底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占有状态说不能解决违法违规建筑的属性问题,于是便避开该问题的讨论空谈占有。因此占有状态说根本没有在讨论违法违规建筑的性质。


综合分析以上三种观点的不足与合理之处,鲁班乐标认为将占有违法违规建筑视为是对原材料的占有,在原材料上存在动产所有权归属于建造人。这将有利于明确违法违规建筑民法性质及其归属,也有助于实践中相关问题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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