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一、承揽合同的特征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二)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三)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但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二、承揽合同的解除

(一)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二)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三)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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