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标准

建筑抗震标准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是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实行以预防为主的方针,减少减轻建筑单位的地震破坏而制定的标准规范。以下是鲁班乐标小编整理相关建筑抗震标准相关内容:

《建筑抗震标准》相关信息: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 [2001] 156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 1997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 108 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50011-2001,自 2002 年 1 月1 日起施行。其中,1.0.2、1.0.4、3.1.1、3.1.3 3.3.1、3.3.2、3.4.1、3.5.2、3.7.1、3.8.1、3.9.1、3.9.2、4.1.6、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5、 5.4.1、5.4.2、6.1.2、6.3.3、6.3.8、6.4.3、7.1.2、7.1.5、7.1.8、7..4、7.2.7、7.3.1、7.3.3、7.3.5、7.4.1、7.4.4、7.5.3、7.5.4、8.1.3、8.3.1、8.3.6、8.4.2、8.5.1、10.1.3、10.2.5、10.3.3、12.1.2、12.1.5、12.2.1、12.2.9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 1 号)于 2002 年 12 月 31 日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 年 1 月 10 日

修订《建筑抗震标准》的基本依据: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

(2008 年)

前言

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说明我国在 1976 年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震动参数的第 1 号修改单,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并拟增加部分条文的修订,合计改动 28~29 条,其内容统计如下:

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共 3 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2 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 1 条。

3. 强制性条文 15 条。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 6 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 1 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 8 条。

4. 其他修改 8~9 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附件:建筑抗震规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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