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的操作

在过去的国内工程建设项目中,一般只有常说的设计变更或设计完善(优化),而很少有工程变更的提法。这是因为长期的计划经济模式形成的谁设计谁变更的规定,使得设计单位对设计变更有着绝对的控制权,且工程建设项目多数未实行监理制度,无论什么范围、什么性质的工程变更,建设单位习惯于依赖设计单位进行。实行监理制度以来,尤其是按照国际通用的FIDIC合同条件管理的工程变更,与以往的设计变更相比较,无论是从范围、性质及具体运作上都有很大的差异。随着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发生的变化,已不能再按设计变更的概念来理解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变更的内涵。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广义上的工程变更的范围,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组成部分的变更,并不局限于设计变更所特指的与施工图纸有关的部分。它既包括工程进展中形式的变更、工程数量的增减或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方面的变动;同时又包括合同条件的修改。

2、工程变更的性质及其工程变更工作的重要性

任何部分的工程变更,业主、监理和承包商都可以提出,但按照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不管由哪一方提出的任何变更,都应交由监理工程师来最终处理,并报与业主批准备案,监理工程师发出有关的变更指令,该指令一经发出,应视为合同文件的一部分。因此,工程变更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没有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令,合同的任何一方都不能对工程及其有关方面做出任何的改动,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合同双方则必须执行。实质上,工程变更是对合同文件进行修正、补充,使其更加完善。

一般在土木工程项目实施中,只要在原合同规定工程范围内进行变更,不超出合同规定,变更是允许的,必须或需要变更部分,原合同一般都已讲明。

工程变更常常发生在工程承包合同执行过程中,通常是不可预见的,因而事先无法约定,需要监理工程师随工程进展现场定夺,若久拖不决,即使是合情合理的变更也会阻碍工程进展;况且大部分的工程变更会涉及到费用,若处理不当,不仅造成资金浪费,影响工程质量,埋下索赔隐患,甚至使业主对其工程投资失去控制或承包商的利益受到损害,监理单位的形象也会受到影响

3、工程变更的提出和审议

工程变更一般按图1所示框图进行:

3.1工程变更的提出

工程变更可以由承包商提出,也可能由业主或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有时监理工程师也会提出工程变更。

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一种情况是工程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另一种情况可能是承包商为了节约工程成本或方便其施工条件,加快工程施工进度。这种提出,一般都会涉及费用的增加或引起索赔。FIDIC合同条件特别强调,没有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承包商不得作任何变更。

业主提出变更多数是应当地政府的要求,或者工程使用性质改变。业主提出工程变更,监理工程师应与承包商协商,看是否合理可行,主要看业主提出的工程变更内容是否超出合同限定的范围。若属于新增工程,则不能作为工程变更,只能另外签署合同,除非承包商同意作为变更。同样也需要提出变更原因、设计图纸和有关计算书。

工程相邻地段的第三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可划分为业主提出变更的范畴。当其提出工程变更的要求时,监理工程师要先报请业主,由业主出面和第三方相协调,以利工程进展。

监理工程师往往根据工地现场工程进展的具有情况及环境情况的变化,本着节约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进度与保证工程质量的原则,提出工程变更,也有一些为了弥补设计中不足或修正错误。监理工程师提出的变更,如属业主授权的范围,可直接下达变更指令,报业主备案;否则,应与业主协商或申请授权。

3.2工程变更的审查和批准

无论哪方面提出的工程变更,均需经监理工程师审查核准,并上报业主批准备案。对工程更审查的原则是:

(1)变更后的工程不能降低使用标准。

(2)变更项目在技术上必须可行,同时还必须可靠。

(3)变更后的工程费用较之整体工程要合理。

(4)变更后的施工工艺不宜复杂,一般不应由于变更后的施工技术方案影响工期。

工程变更的审核和批准应当根据变更项目的性质或者按照涉及增减费用的多少划分级别,相应的级别由相应的监理组织机构受理。

从我国现在推行的施工监理制度来讲,驻地监理工程师每天直接与承包商及其他参加工程建设的人员打交道。因此,应把好对工程变更管理与审核的第一个关口。驻地监理工程师及其班子应负责有关变更的工程数量的核实,以及提供有关现场的数据资料和证明,并审查提出工程变更方的理由是否充分,起草工程变更令;然后上报总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由其负责对工程变更令的最终审查,若基本同意工程变更,可上报业主批准备案。若业主出于其他考虑不批准变更,监理方应视工地进展情况,实事求是地向业主讲明变更的利弊,必须变更时,还是尽量说服业主采纳合理建议而同意变更。若遇紧急情况,监理方可先处理工程变更事宜,然后尽快通知业主。

对于属于方案性的变更,例如为防止高填方路基沉陷而拟改为桥梁等,一般不由监理工程师审批,而应由业主组织专门小组(监理工程师应参加这个小组)进行评价,然后由业主进行审批。

4、工程变更文件的编制

一项工程变更设计,从提出到实施,一般要经过承包商、监理、业主多次地单独或共同的考察、协商,特别是为了具体实施、计量支付及交、竣工验收的需要,以及为了建设管理检查、审计的需要,必须编制完备的工程变更文件。

一项工程变更应包括以下文件:

4.1工程变更令

对于一项工程变更指令,具有一定的法律性,因此应是严密和公正的。并不是简单地说明决定哪一部分进行变更,而应当是一份包括以下内容的完整的文件:

(1)变更的原因和依据

(2)拟采用的技术标准

(3)变更的内容和范围

(4)估算工程变更的价格

FIDIC合同条件下的工程变更,不同于国内以往的设计变更的另一个方面,是每项工程变更必须确定其变更项目的费用,包括其单价和根据单价和变更后的工程数量对变更价格进行计算。

4.2工程量清单

工程变更中的工程量清单是重要的工程变更文件之一,它同原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基本相同。其区别在于每个项目都需填写变更前后的单价、数量和金额,目的是便于检查该变更对合同价的影响。

4.3设计图纸

4.4其它有关文件

5对工程变更价格的确定的几点粗浅看法

监理工程师在根据FIDIC合同条件第51条规定核准了工程变更后,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合同作废或失效。但由于工程变更不包括在原合同造价内,这就牵涉到要增加或减少工程费用的问题,即对工程变更的估价问题。这样就直接影响到业主、承包商的切身利益和监理工程师的形象。在许多工程建设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最常见的争执,就是工程变更后的估价问题。

然而,多数承包商认为只要发生工程变更项目,就应该对该项目重新议价,以弥补原投标价偏低造成的亏损或获得高额利润,这也正是承包商乐意提出工程变更的最直接目的。

应当澄清,对于工程变更的项目并不是象承包商期望的那样全部需要确定新的价格,需要确定新的价格的项目主要有以下两类: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中数量增减超过合同规定范围的变更项目。

——工程量清单以外的变更项目。

另外,对于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若发生性质、形式或施工次序和时间以及技术标准的变更,可以或需要对其确定新的价格。即使符合上述两类,也并不意味着非重新确定新的价格不可,监理工程师有权确定他认为合适的价格。况且,确定新的价格,也并不安全象承包商期望的那样上浮,某些情况下则是下调。有关基于实际发生的工程量对原估价的工程数量做出的单价调整问题,一般地讲,工程量减少-单价提高;工程量增加-单价降低。

为了反映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及建设前期工作准备的充分性,对招、投标时估计的实际工程量,在重新测量后证明和工程量表(工程量清单)中记载的工程量不同时,则不属于工程量变更范畴,不需要进行变更,也不必发工程变更令。仅当这种变化超出合同规定的范围,则自动按上述第一类情况进行处理。

FIDIC合同条件对清单中单项工程数量增减的变化,一般规定为:对于原合同内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费率或价格不应随便地考虑变动,除非该单项工程涉及的累计款额超过合同价格的2%,同时在该单项工程下实施的实际工程量超过或少于原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25%及以上时。其数量的增减未超出清单中数量的25%时,应理解为承包商的风险,则采用原清单单价,按原合同清单价格付款。

同时,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可以对数量增减的变更项目重新确定价格时,只是对超出25%以外的那一部分按新的价格支付,其余部分仍按原清单中的价格支付。必须注意的是,不能由于数量变化超出25%,全部按新的价格支付。工程数量增加或减少时的处理可形象地描述如下:

上述两种情况中,"应考虑调价的数量"就其工程数量和价格而言有着本质的区别:当工程数量增加超过25%时,其应考虑调价的工程数量为实际发生的工程数量,为其而重新确定的价格,代表着为完成这些工程实体而实际发生的材料消耗及其人工、机械设备使用费等(基于原清单单价);当工程数量减少超过25%时,其应考虑调价的工程数量,为象征发生的工程数量,为其而重新确定的价格,则仅是在原清单基础上的补差,涉及这部分数量的支付应理解为二次支付(原清单单价+补差=新单价)的叠加。

FIDIC合同条件还规定:

监理工程师在签发整个工程的竣工交接证书时,如果出现了由于:

(1)执行了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有估价的全部变更后的工程;

(2)对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估算工程量经过计量后所做的各种调整;

使合同价格的增加或减少值合计起来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任何增加或减少超过此百分数时可要求对承包商应收款项予以调整,该调整主要考虑合同中承包商的现场管理费用和总管理费用,且调整的金额仅限于那些增加或减少超过有效合同价格的15%以外的那部分款额。但除此以外已进行的任何调价必须扣除,不能重复计算。

FIDIC合同条件中工程变更的费用,必须随工程进展随发生随解决,不能采取事后补充概预算的方法解决。监理工程师应谨慎履行合同赋予的变更的估价及确定费率的权力,正确处理好工程变更问题,并对合理的确定工程变更后的估价与费率非常熟悉,以免引起索赔或合同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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