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招标法附则

政府采购招标法附则是对于政府采购招标法投标正文的补充和说明,很多人都会忽视其重要性。鲁班乐标小编就政府采购招标法附则和大家说一下。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讨论通过,二〇〇四年八月十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18 号公布,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八十五条 政府采购货物服务可以实行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但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供应商必须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确定的,应当获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采购的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


第八十六条 政府采购货物中的进口机电产品进行招标投标的,按照国家有关办法执行。


第八十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与中方达成的协议对采购的具体条件另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十八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八十九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九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1日起施行。财政部1999年6月24日颁布实施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字〔1999〕36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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