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焊接一般规定

1、本章适用于钢结构 施工过程中焊条电弧焊接、气体保护电弧焊接、埋弧焊接、电渣焊接和栓钉焊接等施工。

2、钢结构施工单位应具备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 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人员资质。

3、焊接用施工图的焊接符号表示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焊接符号表示法》GB/T 324 和《建筑结构制图标准》GB/T 50105 的有关规定,图中应标明工厂施焊和现场施焊的焊缝部位、类型、坡口形式、焊缝尺寸等内容。

4、焊缝坡口尺寸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 的有关规定执行,坡口尺寸的改变应经工艺评定合格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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