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系统载波通信故障评价规定

1、通信事故

a.载波电路故障,造成电力事故时间延长、范围扩大,计为通信事故1、次;

b.载波电路故障,引起继电保护误动作而造成电力系统事故,计为通信事故1、次;

c.违反通规、通纪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价值为6000、元以上,计为通信事故1、次;

2、通信障碍:

a、载波电路故障,影响发、供、变电设备的运行操作和电力调度或造成继电保护装置误动,、计为通信障碍1、次;

b.载波设备故障,使1、条话路续停用超过4h,、计为通信障碍1、次;

c.载波线路故障连续时间超过24h,、计为通信障碍1、次;

3、凡构成载波通信障碍或事故,应在修复后写出分析及处理报告,及时报至相应的通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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