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违执行主体

强制拆违是指对于已经施工完毕的违法建筑,相对人不履行拆除义务的,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且正在施工的,执法部门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依法立即强制拆除。那强制拆违执行主体是谁呢?以下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强制拆违执行主体的具体内容以供大家参考。


在确定了限期拆违决定的作出主体后,还面临着甄别强制拆违执行主体的问题,即由谁来实施强制拆违的决定。一般而言,执行主体包括原处分机关、法律规定的主管机关及法院三类。


1.原处分机关。原处分机关是指作出限期拆违决定的主体,即基础行为作出主体。如果法律法规规定了原处分机关的强制执行权,那么原处分机关就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拆违决定,而必须自行强制执行。如《城乡规划法》第65条明确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这意味着乡镇人民政府对特定区域范围内的违法建筑,可以作出限期拆违决定并自行执行。在《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第17条中,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且正在施工的,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被赋予了强制拆除的职权,当然前提是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但当事人拒不停止施工或者在限期内拒不拆除。


2.法律规定之主体。强制拆违的实施主体有时并非是原处分机关,而是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在大多数情况下表现为原处分机关的上级部门。如《城乡规划法》第68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根据该条,强制拆违的执行主体不是作出决定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而是县级以上政府。当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其获得的强制执行权,可以责成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3.法院。根据《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当限期拆违决定由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作出且法律法规也未赋予其他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该项行政决定的权力时,只有法院才能担当强制拆违的执行主体。这一点突出地表现在《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之中。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和第83条之规定,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的违法建筑,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非由行政机关自行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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