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项目发包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项目发包的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省《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股份公司《长期项目发包安全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度,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长期项目发包是指采用项目发包的方式,将设备(设施)维修、港口作业等项目长期(一年及一年以上)发包给承包企业;       非长期项目发包是指采用项目发包的方式,将设备(设施)维修、港口作业等项目非长期(一年以内)发包给承包企业。非长期项目发包包括短期项目发包和单项作业发包。       第三条 严禁将项目发包给未通过股份公司、公司安全资质审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各基层单位、相关科室。       第二章 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       第五条 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初级审核,对非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公司各发包主管科室(技设科、业务科、计统科、总务科等)在项目招标、或发包前,应按安全资质审核的主要内容要求将有关企业的详细资料提交安全监督科审查,或由安全监督科及公司各发包主管科室组成联合审查组,实地对拟参加项目招标、或拟项目承包企业进行审查。安全资质审查合格后,才能进行招标或发包。        第六条 安全资质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承包企业须持有效的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执照,并具有相应资质和承包能力;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管理组织,并按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其它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健全有效;       (四)职工的基本体能、技能达到所从事项目承包作业的基本要求;       (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和发包单位要求的安全帽、工作鞋、工作服等劳动防护用品;       (六)设置有规范的安全管理记录、台帐、档案(包括安委会公会议记录、班前安全工作会议记录、班组安全活动记录、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台帐、安全教育培训档案等);       (七)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经常性安全教育的档案资料;       (八)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持有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九)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机动车驾驶员持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资格证书和证件;       (十)特种设备经政府主管部门定期检验并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检验合格证、车辆牌照及行驶证;       (十一)须提交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安全资质审核程序       (一)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初级审核,审核合格填写《承包企业安全资质审核申请表》(见附件1),并履行签字、盖章手续后,报安全监督部审核。       (二)安全监督部对长期项目承包企业的安全资质初级审核资料进行审核合格后,签发《安全生产资质证书》(见附件2)。《安全生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三)安全监督科负责对非长期项目承包企业安全资质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签发《安全生产资质单》(附件3),《安全生产资质单》有效期为1年。           第八条 安全监督科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对需要申报和复审《安全生产资质证书》的长期承包企业进行初级审核,将初级审核合格资料上报安全监督部。       第九条 发包主管科室与承包企业签订长期项目承包合同时,须确认承包企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签订非长期项目承包合同时,须确认承包企业持有效的《安全生产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资质单》;       安全监督科须依据项目承包合同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十条《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有效期1年。遇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港口生产作业情况发生变化时,双方须对《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修改完善。       长期项目承包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须在签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安全监督部备案。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主要内容(一)双方的安全生产职责、管理区域范围;       (二)双方在安全生产方面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项目承包企业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日常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等方面的约定;       (四)生产作业现场安全协调管理的约定;       (五)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和正确使用方面的约定;       (六)发生事故时,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的约定;       (七)对违章作业、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发生违约情况承担违约责任,接受违约处罚的约定;       (八)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事故善后处理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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