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陈列室防火要求

(1)陈列厅(室)内供陈列用的台、柜、箱和墙架等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如必须选用夹板等可燃材料时,须经过防火处理,如涂刷防火涂料等。

(2)忌水的文物和展品,应存放在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箱柜内。

(3)原状陈列、不能移动的文物,如壁画、泥塑、木雕等,须设置防火防水罩,或应急用的防火防水保护毯。

(4)陈列厅(室)内展台、展柜、展板等以及其他展物的布置,应根据陈列厅(室)的面积,或采用环形布局,或采用单面布局。总的陈列面积不宜超过陈列厅(室)总面积的1/3,需留出足够的通道,宽度一般不小于3m。平时便于观众参观,发生事故时便于抢救和疏散。

(5)陈列厅(室)的电气线路和照明要严格遵守防火安全要求:

①吊顶内或在古建筑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线,穿金属管保护,接线盒、过线盒要封闭严密。有防火隔热措施。

②照明灯线路要分段分路控制,每段每路的用电总功率均不得超过额定的容量,以防止超负荷用电,引起危险。陈列厅(室)内、不准使用临时供电线路。

③深罩灯、吸顶灯、槽灯、嵌入式灯的周围,不得有可燃材料的结构,要做好防火隔热处理;灯尾线应套耐高温材料的套管进行保护。

④日光灯的镇流器不允许安装在可燃构件上,更不得安装在吊顶内,须做好散热防火处理。

⑤陈列厅(室)不准使用碘钨灯和其他高温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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