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照明节能设计的规定

上海市开展公共建筑节能已有多年,为了达到更高节能的目标,在原有《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GJ08-107-2004的基础上,认真吸取国内外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编制经验,反复论证可适用的先进建筑节能技术,经过计算验证,并在多次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009版的编写。其中,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照明节能设计的规定是如何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上海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于照明节能设计的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甲类建筑的照明功率密度室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目标值的规定,乙类建筑宜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中目标值的规定。


除特殊情况下需采用白炽灯外,照明光源不得使用白炽灯。当必须采用白炽灯时功率不得超过100W。


光源、 灯具及附件选择


应选用高效节能光源,并配用电子镇流器或节能型电感镇流器。


灯具效率不宜低于0.7。


在满足眩光限制和配光要求的前提下,宜选用敞开式灯具。


灯具功率因数不宜低于0.90。


照明控制


大型宴会厅、报告厅和酒店大堂等场所宜设调光控制器。


走廊等公共区域的照明应根据使用要求,选择时间控制、照度控制、动静探测控制等控制手段。


酒店客房应设置插钥式节能开关。


大开间办公室内靠窗的灯具宜自成回路,有条件时可设照度控制器。


道路照明和景观照明应设自动控制装置。


面积大于1000m2的场所应采用分区照明控制,各分区的面积不宜大于250m2。


自然光利用


室内采光应充分利用自然光。


当经济合理时,可采用主动式导光装置或被动式导光装置。


采用自然光导光装置或反光装置时,应同时采取电气照明措施。


自然光导光装置和反光装置不得作为应急照明。


当采用自然光导光装置时,宜采用照明控制系统对电气照明进行自动控制;有条件时可采用智能照明控制系统对电气照明进行调光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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