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起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起重设备(塔吊、龙门吊、龙门架、垂直运输机械、汽车吊桥式吊)在大修达到安全标准后必须经不关部门验收准入后方可使用,对不验收就使用造成事故者,追究事故直接责任者责任。二、器材科要全面负责日常起重机械的技术工作,安全科负责日常安全监察工作和检查使用者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三、安全科、器材科、操作手发现起重设备存在严重隐患时均有权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主管经理,采取措施整改后方准使用。四、发生调和事故时,使用单位要立即报告器材科、安全科,并保护好现场。器材科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处理,把处理情况书面报主管经理,不得隐报、谎报、拖报。五、起重设备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在使用中损失的、缺少的,使用单位要立即采购,组织修复。六、露天作业的起重机械,当风力大于六级时禁止使用,停止工作后必须把起重机械固定得牢固可靠。七、起重机械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起重机械要严格定人、定机制度,不断提高对设备的机械性能掌握,延长使用寿命。八、起重机械的零部件缺损或机械设备存在不安全隐患,个别领导置之不理,长期不予解决,操作人员可以拒绝操作,并报告安全科、器材科及公司领导。九、器材科、安全科每年至少要对起重机械进行两次专业检查,并确定整改时间、单位,由器材科、安全科督促实施。十、器材科要根据检修制度,编制年度检修计划,确定起重设备的大修、中修或报废并组织实施。十一、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做到十不吊:1、超额定负荷不吊;2、光线暗淡信号不明不吊;3、吊索捆绑不牢不吊;4、整拉斜挂不吊;5、氧气瓶爆炸危险的物品不吊;6、带棱角缺口物件未垫好不吊;7、被吊物件上站人或物件摆放活动不吊;8、行车吊挂物件进行加工不吊;9、埋在地下死物不吊;10、违章指挥不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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