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种类及其认定原则

1.法律责任的种类

在我国与企事业单位及其公民个人相关的主要法律责任的种类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三类。民事责任是指由于违反民事法律、违约或者由于民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一种法律责任。以产生责任的法律基础为标准,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或因行政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公民和法人因违反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拘留等七种;另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因违反政纪或在执行职务时违反行政的规定而受到的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查看、开除等形式。刑事责任是指由于犯罪行为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刑事责任是所有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制裁最为严厉的一种。刑事责任主要是人身责任,刑事责任的主体主要是公民,但可以是法人。刑事责任由人民法院实施。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2.法律责任的认定原则

与建筑安全相关的法律责任认定原则主要有过错原则、推定过错原则以及无过错原则。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主观上存在着故意或过失。过错原则主要适用于一般侵权的情况。推定过错原则又称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是指法定责任主体在出现的有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事实情况下,如其不能举出证据证明自己没有责任,则其就要承担该法律事实所应当追究的法律责任。如建筑施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其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监理单位的工程项目监理人员。无过错原则仅适用于特殊的民事侵权行为,如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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