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有多种分类方法,这里仅介绍两种常见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法律行为   (二)要式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法律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必须采用特定形式,民事法律行为可分为以下两种:   1.要式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规定应当采用特定形式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是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例如,根据《合同法》第270条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此,订立建设工程合同的行为,属于要式法律行为。   2.不要式法律行为  不要式法律行为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当事人选择采用书面、口头或其他任何形式均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免费
试用
登录
注册
服务
热线
微信
咨询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