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谈判阶段司法鉴定项目操作特点

项目谈判阶段司法鉴定项目的操作特点?请看下文分析。

项目谈判阶段

项目内部实施完成后,就进入项目谈判阶段,主要是听取当事人对工程中分歧的详细描述、对初稿的意见和异议,针对双方的不同意见进行逐条回复和解决。

1)项目三方会商制度

通常项目的操作,一般都是业主方、施工方、咨询方三方进行会谈,但是很多时候对工作量等具体事宜是和施工单位接触较多,有些业主也很少或不参与这一过程。但是在操作司法鉴定项目的时候,必须坚持三方会商制度,因为缺掉任何一方所进行的工作可能都会对司法鉴定工作的有效性有影响。

2)会商纪要制度

常规项目中,除非牵涉到很大的、原则性的问题的确定,通常情况下很少作会商纪要,但是司法鉴定项目的会商纪要则会非常多,每次三方会商后都必须要对会商的内容进行记录,及时确定相关的会商条款和会商结果,并在会后将三方签订的会商纪要复印几份几方各执一份,三方签订的会商纪要才可以作为司法鉴定的依据进入报告。

3)谈判中对异议问题的处理

在整个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操作过程中,必然会碰到几方对于某个问题的争议,双方都有不同的描述和理由,由此可能导致完全不同的鉴定结果。

碰到类似的问题,作为司法鉴定项目的操作和一般审价项目的操作就有很大的不同点。在工程审价时如果碰到类似的问题,一般我们的操作方法是根据我们专业的技术能力和良好的谈判能力,对该问题做出一个判断,然后综合几方的异议焦点,说服其他方接受审价的意见,其最终结果可能是接近异议双方任一方,也可能是完全不同的结果,但是必然的,对于该争议问题一定是一个审价结果。

但是作为司法鉴定项目,如果碰到类似的问题,作为司法鉴定人,尽量能让几方当事人能认可、能达到一致,如果不能达到一致的话,这个时候的处理方法就完全不一样了。在司法鉴定中,鉴定人应分辨双方的分歧点和争议焦点,不参与他们之间的辩论,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发表司法鉴定意见。如果双方的表述差距明显,对造价的影响也很大,则根据双方的表述,依据掌握的专业知识,分别对他们的不同表述作出相应的造价结论就可以了。因此司法鉴定的结论可能是对同一个问题有二个甚至多个结果。这种操作方法一方面是避开了双方争执的焦点,有利于项目的顺利开展;另一方面司法机关在判决时无论判定哪方合理都能从鉴定报告中找出对应的造价,有利于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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