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下面鲁班乐标为大家带来关于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的相关内容,以供参考。

1.进度计划承包人应当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群体工程中采取分阶段进行施工的单项工程,承包人则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项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分别向工程师提交。

2.开工及延期开工承包人应当按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 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要求,工期相应顺 延。因发包人的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可推迟开工日期。承包人对延期开工的通知没有否决权,但发包人应当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3.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工,如果由于其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在有些情况下工期延误后,竣工日期可以相应顺延。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不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发包人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3)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4)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5)不可抗力事件;

(6)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答复,逾期不予答复,视为报告要求已经被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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