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筑节能标准体系

中国地域广阔,南北温差较大,依据《中国建筑气候区划标准》( GB50178-1994)的规定,中国建筑气候区可划分为五个区,分别是:严寒地区、寒冷地区、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和温和地区。不同地区对采暖和空调有着不同的需求,如严寒和寒冷地区,以采暖能耗为主;夏热冬冷地区和夏热冬暖地区,以空调能耗为主。因此,建筑节能工作要结合不同区域的气候条件、经济水平、能源供应、消费观念等各种因素有差别地组织开展。

我国的建筑节能工作也主要是分气候区域逐步开展的。

由于北方地区采暖能耗较大,根据先居住建筑后公共建筑,先北方后夏热冬暖,先城镇后农村的原则,原建设部于1986年3月颁发了行业标准《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CJ26-1986),并于1986年8月1日试行,这是我国第一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在1980 - 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的基础上节能30%,开始了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建筑节能工作。1995年原建设部组织对《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部分)》(JCJ26-1986)进行了修订,出台《民用建筑节能设计标准(采暖居住建筑都分)》(JGJ26-1995),1996年7月1日施行,规定严寒和寒冷地区采暖居住建筑在1980—1981年当地通用设计的基础上节能50%。

2001年由原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夏热冬冷地区新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134-2001),规定夏热冬冷地区(主要在长江中下游一带)居住建筑节能50%,并于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2003年建设部发布的行业标准《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GJG75-2003),规定夏热冬暖地区(包括海南、广东和广西大部、福建南部、云南小部分)居住建筑节能50%,于2003年10月1日执行该标准。

2005年建设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标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节能率为50%。2005年7月1日开始实施。

至此,这些标准的发布和实施,意味着从北到南,从居住建筑到公共建筑,覆盖我国三大气候区域和两大建筑类型的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体系基本建立,对于全国建筑节能工作的开展提供了依据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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