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问题及解决措施

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16年,《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自2012年2月1日实施也有4年多,全国各地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各种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不管是铁路工程的“骗子承包、厨子施工”,还是交通工程招标的“量身定做”、“萝卜招标”等现象频频曝光,屡禁不止。全国各地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屡屡出现这些违法行为,给国家、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为有效制止这些不法行为,我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探究解决措施,供大家分享。

1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常见问题

1.1监管部门多、监管人员不专业、造成监管缺失

根据国务院职能部门的分工,不同主管部门(建设部、交通部、水利部、商务部、原铁道部等)分管的行业都有各自的招标投标法规,各级政府(国家、省、市)也有各自的法律法规。国家各部委、各级政府是招标投标法规的制定者也是监管者,这样形成了招标投标活动受多个部门监管,而各监管部门不会主动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从招标方式审批、公告发布、资格预/后审、踏勘现场、答疑、开标、评标、定标、中标公告发布、处理投诉、合同签订、核实合同主要负责人等)监督,实质就是没有有效监管。招标投标活动只要有一环监管不到位,就容易出现腐败问题、违法现象。不管是招标人还是投标人受利益诱惑,加上监管不到位,都可能做出违法乱纪的行为。另外,有些监管部门人员对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不熟悉,对招标投标全过程不清楚,那些环节容易出问题不清楚,发现不了违法行为。招标投标活动即使出现违法、违规行为,也不会得到应有的处理。

1.2开标、评标时监标人以及监督员缺乏专业水平,监督不力

目前,有的监标人和监督员不是专业从事招标投标工作,没有资格证书,缺乏专业水平,缺乏招标投标相关法律知识,对招标投标过程不熟悉,在开标、评标过程中即使招标人、评委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有的监标人和监督员是招标人派的或者是招标代理机构派的人员,不是中立的第三方,碍于面子不想得罪同事或者上级领导,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难以做到及时发现和有效处理。

1.3只重视开标、评标的监督,缺乏对招标前和评标后的监督

目前,建设工程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的监督总体情况比较好,大多都能进行全程录像监控,能有效避免违法行为。但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很多违法行为往往在开标前和评标后常有出现。比如:立项审批违规审批。有的项目立项审批时,本应公开招标的项目通过修改说辞或者通过关系、领导打招呼等,就能批准成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方式。招标文件的编写缺乏监督。目前,大多数的招标都采用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自己编写的招标文件,很少用国家发布的标准格式;即使用国家发布的标准格式,但随意修改资格条件、评标标准、评标办法现象非常普遍,缺乏对招标文件发售前的监督审查。招标公告的发布不规范、缺乏统一监管。有的招标公告就不发布在国家指定的“三报一网”上,很多公告发在不知名的网站(大多是地方政府网站)、报纸、杂志上,造成国内其它潜在的投标人根本得不到招标信息,缺乏统一监管。在编写招标文件时,资格条件、评标标准是为某个投保人量身定做,缺乏监督。这是大多数招标投标活动违规最多的一种现象。招标文件中资格条件的设置地方保护、行业保护明显,招标人有意无意的设置排他性条件导致其他潜在的投标人根本无法通过资格审查或者即使通过资格审查也无法获得高分,不可能中标。开标前达成默契,共同围标、轮流坐庄。中标后监管缺失,违法转包、卖标成为行业习惯。由于中标后监管的缺失,有的招标人也心知杜明或者后来知道中标人在违法转包、卖标,也无能为力。最终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中标人中标后通过层层转卖赚钱,中标人不做工程直接拿转包费,最后接手真正施工的单位没有利润,质量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差投诉多,形成烂尾楼。

1.4招标人有意规避招标现象普遍存在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出于各种目的,往往不按批复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形式进行招标或者不按国家法律规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进行招标的现象很多。招标人往往会将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肢解成几个小项目或者划分成几个小标段,使每一个合同金额低于国家规定的招标限额来规避招标。还有招标人将应该公开招标的项目随意改成邀请招标进行,甚至直接发包。各级监管部门对此缺乏必要、及时、周密的监督,导致一些招标人轻易违法又不会受到处罚。

1.5业主代表影响评标结果

《招标投标法》对评标委员会作了明确规定:评委必须有2/3及以上的评标专家,业主代表人数不超过评委人数的1/3。实际评标时,业主代表人数虽然少,但业主代表会通过评标前表达以及对招标文件的解释,明示或者暗示评标专家,干扰评标结果。有的评标专家不能坚守职业道德,加上评审费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支付的,评标专家一般会按业主代表的意思进行评标,业主代表直接影响评标结果。

1.6招标代理机构违规操作

目前招标代理机构数量不断增加,行业竞争变得更加激烈,出现了恶性竞争局面,代理费无法保证,有的招标项目根本就没有代理费。有的招标代理不能坚守职业道德、违规操作,操纵中标结果谋求自身利益。有的招标代理就是招标人的傀儡或者挡箭牌,协助招标人违规操作,按招标人意图控制评标过程和中标结果。有的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明确提出谁能控制中标结果就来代理,控制不了就别代理的无理要求。

1.7虚假招标、明招暗定的现象屡见不鲜

在建设工程中,有的项目已经进场施工了或者已经完工了,招标人后面才发现违法选择了施工单位,又怕后面查出问题,于是补做招标投标资料掩盖违法选择施工单位的事实。有的招标人通过发布虚假招标公告,开标、评标走形式走过场,评来评去最终结果还是已进场施工的施工单位中标。在招投标过程中,还有一些现象是:各投标单位的标书存在很大差距,其中一家标书制作很完美,这份标书内容丰富,不管从人员配备、设备材料、资金实力、业绩等各方面都很突出,较其他标书更有优势,最终高分中标。这种就是围标,其他都是陪标的。这种在招标的过程中(从公告发布、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表面看来是合法的,其违法行为更隐蔽,很难发现、查处。

2招投标过程中问题的解决方法与措施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以上问题,有法律法规方面的因素,也监管机制方面的问题和漏洞。为有效制止这些不法行为,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探究解决措施,供大家分享。

2.1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招标投标评标平台

建议国务院牵头(因为涉及跨省、跨各部委协作)建立全国统一的网上招标投标评标平台,逐步取消各省、市各自建立的招标投标平台,逐步取消现场评标的模式,推行网上在线、限时评标的模式。实行全国范围内所有公开招标的项目统一在全国唯一的网上招标投标评标平台进行招标,如:发布公告、资格审查、电子网络投标、网上限时评标。彻底解决信息发布不公开、不透明、潜在的投标人获取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彻底解决本地投标人互相围标、串标的问题;彻底解决专家评委可能会受到外部因素干扰评标的等问题。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违纪的组织和个人公开曝光,纳入诚信体系和黑名单,限制其参加招标投标活动等。

2.2各城市成立专职的招标监督委员会

各个城市成立专业专职的招标监督委员会,负责网上本市范围内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投诉、处理等事务。各市招标监督委员会还可以成立不同行业、不同专业的专家评委及监督小组,做到专业化监督招标投标全过程,如:招标公告发布,招标文件、资格预审、资格条件、评标办法、评标过程的审查,中标后合同的签订和备案,及时受理投诉,处理违法违规行为,公布黑名单的组织和个人,限制违法组织和个人上网招标投标权限等。

2.3全国范围推广不同行业统一的招标文件模板

考虑到全国各行各业的差异较大,发布一种招标文件模板不科学、也不合理,建议国务院组织有关专家根据各行业的特点编制发布不同行业的招标文件模板,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推行。这样可以有效规范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的招标投标行为,有效杜绝不合理条件设置排挤其它投标人,有效杜绝评标标准、评标办法不公平性,还可以为监管人员提供对招标文件、开评标过程的监管依据。各行业的招标文件模板发布后,可根据出现的问题不断修改完善,最终形成科学、公平、合理的格式,将大大提高招标效率。

2.4建立中立的或者公益性的招标代理机构

目前,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日趋庞大,代理费是市场竞争,代理费越来越少,竞争激烈,因此招标代理要想代理招标项目不得不听从于招标人的要求。为有效避免此类现象,建议政府要从代理费支付源头建立中立的或者公益性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代理从业人员进行资格准入限制。解决代理费来源可以是政府支付或者要求招标人预交到政府指定账户再通过政府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同时代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彻底解决招标代理受制于招标人的控制,使招标代理具有中立性或者公益性质,才能从根本断绝招标代理机构的违法根源。

2.5加强对监管人员专业知识、专业技能的培训

各城市成立专职招标监督委员会和监督小组,还应加强对监管人员进行专业知识、专业技能培训,实行资格考试准入制度,淘汰不合格人员,达到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督检查水平和能力,更好的为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驾护航。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是建设工程中重要的一环,影响着建设工程的投资、质量,因此招标投标工作至关重要。我根据自己工作的实践经验,对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个人的一些想法和解决方法,希望对从事招标投标的人员或者监管人员有帮助、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有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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