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蓄冷蓄热空气调节系统设计规定

公共建筑节能规范是为贯彻执行国家节约能源、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方针政策,改善公共建筑的室内热环境,提高暖通空调系统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建筑能耗而制定。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其中,公共建筑蓄冷蓄热空气调节系统设计规定是如何的呢?下面是鲁班乐标带来的关于公共建筑蓄冷蓄热空气调节系统设计规定的内容介绍以供参考。


蓄冷蓄热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执行峰谷电价且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且建筑物冷、热负荷具有显著不均衡性或必须设置应急冷热源的场所,宜采用蓄冷蓄热空气调节系统;


2、在设计与选用蓄冷蓄热装置时,蓄冷蓄热系统的负荷,应按一个供冷或供热周期计算。所选蓄能装置的蓄能能力和释放能力,应满足空气调节系统逐时负荷要求,并充分利用电网的低谷时段。


3、冰蓄冷系统形式,应根据建筑的负荷特点、规律和蓄冰装置的特性等确定;


4、较小的空气调节系统在制冰或制热同时,有少量(一般不大于制冰或制热量的15%)连续空气调节负荷要求,可在系统中单设循环小泵取冷。较大的空气调节系统在制冰或制热同时,有一定量连续空气调节负荷要求,宜专门设置基载制冷机;


5、当采用蓄冰空气调节系统时,空调系统供回水宜采用大温差供水(5~15℃),空调送风系统宜采用低温送风系统(送风温度宜采用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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