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人员的安全职责

(1)学习基建安全工作的有关规程、规定、制度和措施,自觉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2)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工器具,并在使用前进行可靠性检查。(3)参加施工项目开工前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在交底书上签字。(4)作业前检查工作场所,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下班前及时清扫整理作业场所。(5)严禁操作自己不熟悉的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工器具。(6)爱护安全设施,未经项目部专职安全员批准,不得拆除或挪用安全设施。(7)施工中发现不安全隐患应妥善处理或向上级报告。对无安全施工措施和未经安全交底的施工项目,有权拒绝施工并可越级报告;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制止他人违章;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8)参加安全活动,积极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建议。(9)发生人身事故时应立即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并及时报告;接受事故调查时必须如实反映情况;分析事故时积极提出改进意见和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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