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勘察人和设计人责任

按《合同法》第280条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期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勘察、设计人应当继续完成工作外,还要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建筑法》规定:“勘察、设计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对质量负责;必须满足国家的法律法规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和合同约定的要求。”

《建筑法》还规定:“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除承担赔偿责任外,构成犯罪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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